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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對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建議

發布時間: 2024-03-28 15:26:41

印花稅可以核定徵收嗎,核定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印花稅特定條件下可以核定徵收,具體依據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四、核定徵收印花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關於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第三條 納稅人應按地稅機關的要求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准確、完整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應包括以下內容:登記日期、應稅憑證類別、憑證簽訂日期、憑證所載金額、印花稅計稅金額、印花稅應納稅款、印花稅實繳稅款等。

納稅人如不能完整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也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採用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徵收審核表》(見附件1),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情形的,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專用)》(見附件2)並送達納稅人。

第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徵收辦法徵收其印花稅:(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應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專用)》送達納稅人。"

Ⅱ 稅收征管建議及措施

目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影響和制約征管質量和納稅服務的問題,現本人結合阿克蘇地區地稅局實際征管工作談幾點粗淺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服務各項制度未完全落實到位,服務態度需進一步改進。部分縣(市)局在辦理資產報損、減免稅審批、注銷清算等涉稅事項時,沒有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稅收業務工作規程》規定的流程全面實行「一站式」服務,還存在由納稅人自已在稅務機關內部各科室間奔走忙碌辦理相關事項的情況發生。個別稅務人員對待納稅人態度生硬、語言冰冷、缺乏耐心。僅今年上半年,通過地區地稅網站投訴納稅服務和行業作風的案件就有3起,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系,對全地區地稅系統政風、行風建設產生了消極影響。

(二)稅收管理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員普遍缺乏財務會計知識,無法看懂企業財務核算資料和會計報表,害怕去企業查賬,日常檢查基本沒有開展或僅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簡單地方小稅種的檢查,不能深入企業開展稅收檢查。對企業的稅務管理只限於按期申報納稅、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相關報表、資料等。

(三)對重點行業、重點稅源企業精細化管理程度不夠。具體表現為:一是只按本地區重點行業、重點產業類別對納稅企業進行了劃分,實行專人管理,但管理方式、手段粗放,僅限於企業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統計匯總納稅數據。二是對列入上級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營業稅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名單的納稅企業加強管理,按月(季)要求企業報送重點稅源監控企業報表和編報說明,被動地通過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和編報說明來完成重點稅源企業的監控管理和上報工作。實際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和稅源增減變動因素只是一知半解或根本不知道。

(四)對外來施工企業報驗登記管理不到位。外來施工企業不按規定辦理報驗登記手續和接受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管理,直到工程完工需要開具發票時才提交《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稅務機關備案和登記,開具建築工程發票,導致稅款入庫滯後於工程施工進度。

(五)日常巡查和納稅輔導工作開展不夠。從抽查部分稅收管理員《下戶巡查工作底稿》來看,多數巡查底稿流於形式、只為應付下戶巡查任務,更有甚者將空白的《下戶巡查工作底稿》交給納稅人簽字蓋章後,回單位填寫底稿內容。沒有真正發揮通過下戶巡查了解企業基礎信息、經營規模和納稅能力是否發生變化等信息。通過稽查局提交的《稅務稽查征管建議書》指出「部分納稅企業將不在征稅范圍內的房產和土地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標准提高後,企業仍舊按以前的稅額標准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企業對印花稅征稅范圍、稅目、稅率不了解,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等問題,反映出稅收管理員稅收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不到位。

(六)國稅部門代征個人所得稅工作尚未開展。雖然《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協作聯系制度》(新國稅發[2009]208號)對加強代征稅款管理工作明確了「各級國稅局要站在強化稅源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的.高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在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徵收增值稅的同時,代地稅系統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國、地稅統一附征率為2%)及教育費附加工作,有效節約行政資源,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便利服務」,但同級國稅部門不執行、也不提供該文件,並且我地區地稅部門到目前為止仍未收到該正式文件。導致國稅部門代征個人所得稅工作難以協調和溝通,直到目前未開展代征個人所得稅工作。

二、加強征管的措施和建議

(一)加強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認真學習和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的內容和要求,踐行自治區地稅局提出的「說話和氣、辦稅認真、依法治稅、人民滿意」的工作理念,嚴格遵守「少點霸氣、多點正氣,少點俗氣、多點志氣,少點虛榮心、多點自尊心」的自律要求,努力實現納稅服務零距離、服務流程零障礙、服務對象零投訴、服務質量零差距。切實提高辦稅效率和改進納稅服務。

(二)加大稅收管理員崗位技能培訓。通過聘請注冊稅務師授課、單位內部「以老帶新」、開展稅收管理員崗位練兵比武活動、組織稽查人員帶領稅收管理員實施「以查代訓」等多種方式,抓好稅收基礎知識、突出財會知識、計算機操作和征管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稅收管理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強化對重點行業和重點稅源企業的監控管理。在分行業、分片區和專人管理的

Ⅲ 印花稅相關問題

1,營業執照貼花是指印花稅中的「權利許可證照」貼花(每件五元,貼在營業執照正面空白處),而且不是「注冊資金貼花」。 所謂的「注冊資金貼花」可能是對「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帳簿」貼花的的誤解。因為在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對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資金總額計算貼花,稅率規定為萬分之五。 2,印花稅的面值有: 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5角、2角、1角。 除這些外,如你要繳的面額較大,你可到稅務局蓋章,這樣只繳稅就不用粘花了。 3,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於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稅率為0.1%。 4,購置固定資產,如汽車,按購銷合同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購銷合同貼花的稅率如下: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1)商品購銷活動中,採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2)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房管部門出售房產是經國家批准作為商品經營的,因此凡與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房管部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購銷合同"稅目貼印花。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貼印花。
(3)加工企業與外商簽訂有償提供機器協議書議明設備由外商代買的(憑外商購買設備的發票證明),該協議書屬代購代銷合同,暫不貼印花;協議書議明設備直接由外商作價提供,價款由加工企業償還的,該協議書屬購銷合同,按規定貼印花。若另有具體確認書的,則對其確認書貼印花,協議書不貼印花。
6,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勞動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五。

Ⅳ 印花稅2022年新規

印花稅最新政策(2022版)
隨著印花稅法制定出台,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制定了法律,稅收法定加快落實。
印花稅計稅依據
含不含增值稅解決了
印花稅計稅依據含不含增值稅的問題,之前的口徑都是默認合同價稅分離簽訂的可以按不含稅價計稅,但是這個默認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印花稅立法就會解決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應稅憑證在境內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
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經濟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七條 印花稅可以採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八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 2022年7 月 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法(草案)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照表(條文中黑體字部分為修改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現將我市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20%核定徵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4.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徵收。
5.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徵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徵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四)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五)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六)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七) 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八) 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九) 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十) 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澤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菏澤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20%核定徵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徵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四)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財產行為稅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告》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二條、《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8年9月26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對符合印花稅核定徵收條件的應稅合同實施核定徵收。為推動我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積極優化營商環境,對印花稅部分稅目的核定徵收計稅金額比例做了調整。二是對即將到期的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政策問題進行續期。
二、公告主要內容
本公告主要對工業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及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合同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計稅金額比例做了調整和全省統一,對即將到期的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政策問題進行續期。具體是: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1.工業企業購銷合同: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Ⅳ 2023印花稅最新政策

在進行做生意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合同,可以是一些購銷合同,在對商品進行買賣的時候需要進行交稅,那麼購銷合同印花稅的政策是怎樣的薯咐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
一、2020購銷合同印花稅新政策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對於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么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對於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麼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麼申報繳納。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二、購銷合同印激蔽花稅怎麼計算?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徵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規定,對於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明細匯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匯總明細表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復印件應與明細匯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請企業依據上述規定對電子銷售合同印花稅進行完稅。
2、印花稅核定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明手州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Ⅵ 資金賬簿印花稅最新政策2022年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鍵腔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磨亮輪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瞎信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加強培訓輔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人員、一線窗口人員和12366話務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分類做好納稅人宣傳輔導,促進納稅人規范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在稅法實施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建議,及時完善征管系統和辦稅流程,不斷提升納稅人獲得感。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輔導工作,暢通政策問題答復渠道,為納稅人及時、准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持和幫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Ⅶ 印花稅的三種納稅方法

印花稅的三種納稅方法

自行貼花方法:一般適用於應稅憑證少或者貼花次數少的納稅人;
匯貼方法:一般適用於應納稅額較大的納稅人;
匯繳方法:一般適用於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三種納稅方法是什麼?

問題1:當應納稅額較大時(納稅人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的),是否必須用匯帖方法?能否用自行貼花或匯繳的方法?
答:匯貼匯繳的實質,都是為了方便納稅人計算並交納印花稅。你只要按期交納印花稅,不偷稅漏稅,採用哪種具體方法並不重要。但是,如果金額超過500元,你一張一張貼印花稅票,相關應稅憑證上是不是有那麼多的空間給你平行並完整地貼上一張張的印花稅票呢(還要留出劃銷的空間)?如果該項經濟業務偶爾發生,比如,僅僅是某個月一次性需交納印花稅超過500元,你採用匯繳方式,是不是打算這次業務發生以後,每個月都再向稅務局申報匯繳一遍呢?好像有點沒事找事做。
問題2:當貼花次數頻繁,是否必須用匯繳的方法?能否用自行貼花或匯貼的方法?
答:同上,你可以自行貼花或匯貼,只要你不嫌麻煩且有足夠的空間給你貼花。
匯繳你可以按期申報,並直接銀行扣款,匯貼恐怕就要跑稅務局了。
問題3:採用匯貼或匯繳的方法的,在應稅憑證上還要不要再貼花?
答:不需要。交大額印花稅的,你應稅憑證上貼得下么?
問題4:匯貼與匯繳的方法有什麼區別?
答:所謂「匯貼」,是指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憑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所謂「匯繳」,是指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也就是說,匯貼是用完稅憑證代替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蓋章。匯繳是按期申報並交納印花稅,同其它流轉稅等的申報交納,可以由納稅專戶直接扣款交納,用銀行回單替代完稅憑證,並不需要貼在應稅憑證上。

納稅印花稅的問題

印花稅是根據購銷合同和服務合同的總金額徵收的,應按簽訂的合用總金額一次性申報徵收,不能根據實際收款額申報徵收。

印花稅的納稅方式有哪些?

一般有二種:(1)一種是納繳金額較小的,通過在應稅據單據上粘貼印花稅票的方式(郵票似的),粘貼上,再劃紅線注銷。企業可以一次性適當多買點,稅務局提供完稅憑證,財務一次入賬。(2)還有一種是納繳金額較大(多種應稅對象,企業要附明細計算表),稅務局提供完稅憑證,企業入賬。由稅務局在應稅單據(如合同)上加蓋已納稅印章(類似這樣的印章),不再粘貼稅票。

印花稅納稅比率問題

80%是稅務局給的優惠,不一定每個企業都是80%的,40%的都見過。
稅務查賬時,一般按年查,按當年的銷售收入乘以稅率,再與你交的印花稅對比,如果夠就算了,不夠就要補交,還要罰款。
如果你確定是優惠80%的話,那就先把銷售收入*80%的金額填入銷售收入。即在申報表裡填的銷售收入是乘以80%以後的金額。不是全額。

關於印花稅的納稅問題

問題1,我這個思路有錯嗎?
思路沒錯。
問題2.,如果我的思路沒有錯,光因資本公積變動,每年都得繳很多印花稅呢。
資本公積的印花稅是一次性的,每年僅對增加部分計算繳納印花稅。
供參考。

印花稅 綜合納稅申報

你從注冊企業辦稅務登記證需要交印花稅,注冊資金*0.0005是第一筆
第二筆是設置賬本,每本5元,這個給貼花貼在賬本上
以後你每個月如果有銷售收入都得交 計算方式是主營業務收*1.4*0.0003(得數從小數點後第二位向第一位四捨五入 註:一般都是從小數點後第三位向第二位四捨五入這里不同)

網上印花稅納稅申報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印花稅納的方法有哪些

根據稅額大小,應稅項目納稅次數多少以及稅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稅分別採用自行貼花、匯貼匯繳和委託代征三種繳納方法。
(1)納稅人自行納稅(貼花),即實行「三自」納稅,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向當地納稅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貼足印花並自行注銷。這是繳納印花稅的基本方法。印花稅票一經售出,國家即取得了印花稅收入,但不等於納稅人履行了納稅義務,只有在納稅人按規定將印花稅票粘貼(足額)在應稅憑證的適當位置後,經蓋銷或畫銷後才是完成了納稅手續。已完成納稅手續的憑證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同時必須明確: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足印花。
(2)匯貼匯繳。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同一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3)委託代征。為加強徵收管理,簡化手續,印花稅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代征,實行源泉控管。對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發放、鑒證、公證或仲裁的應稅憑證,稅務部門可以委託這些部門代征印花稅,發給代征單位代征委託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Ⅷ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對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用於生產經營灶螞的,應按規定貼花。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1988年10月1日開征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10月1日以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後隱裂埋,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麼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

對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稅後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賬形成的流動資金。

適源腔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賬,如何貼花?

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採用以表代賬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並的並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並,對並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並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

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21.對營業賬簿,應在什麼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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