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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入新三板

發布時間: 2022-08-13 03:50:08

❶ 我想咨詢上新三板企業 需要什麼條件

新三板上市條件

主板、創業板和新三板(「新的」新三板)運行機制的比較
項目
新三板
創業板
主板(中小板)
主體資格
非上市公眾公司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年限
存續滿2年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改的,存續期間可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
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
具有穩定、持續經營能力(無具體財務指標要求)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資產要求
無限制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主營業務
業務明確、突出
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最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實際控制人
無限制(股東數不能超過200人)
最近兩年內未發生變更
最近三年內未發生變更
董事及管理層
無限制
發行人最近2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發行人最近3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高管不能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成長性及創新能力

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向非高新技術企業開放)
「兩高六新」企業(即成長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經濟、新服務、新農業、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業)

❷ 新三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一、上市條件
要在新三板上市,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新三板」主辦券商,同時具有承銷與保薦業務及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企業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新三板企業上市後還要做什麼嗎?
新三板企業上市後還需要履行以下義務:
(1)持續信息披露,包括臨時公告和年報(經審計);
(2)接受主辦報價券商的監管,接受公眾投資者的咨詢。

❸ 公司上新三板條件是什麼

1)新三板掛牌公司需滿足存續滿兩年的條件(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2)滿足主營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的條件;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

(6)股轉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那麼是不是任何企業都可以上新三板?我們的回答是對一半,因為企業掛牌確實很容易。但是,掛牌不意味企業必然能夠融資或者做大。因為這個市場的現狀是有90%的掛牌企業沒有交易,大量企業處在無作為狀態。因此,門檻的另外一半是有效融資門檻。

這條門檻在官方手冊中得到體現——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是服務於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

拓展資料:

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1]。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台交易網路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參考資料:新三板上市-網路

❹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俗稱「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繼上交所、深交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也是我國第一家公司制運營的證券交易場所。


結語

符合掛牌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在新三板掛牌,不僅可以有利於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提高企業知名度;還可以獲得政府政策支持,資金扶持;從而更利於企業融資;最終新三板上市企業通過轉板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❺ 新三板上市條件有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條件:
1、新三板上市條件要求企業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基本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

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講,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最後,在獲利能力方面,並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並不代表獲利能力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能力。當然,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

❻ 新三板上市條件

新三板上市條件:

(1)滿足新三板存續滿兩年的條件。(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2)新三板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必須滿足的條件。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條件規范;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冊地址在試點國家高新園區;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掛牌試點資格確認函。

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資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經營年限要求:存續期必須滿兩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須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

4.資產要求:無限制。

5.主營業務要求:主營的業務必須要突出。

6.成長性及創新能力要求: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即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到其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❼ 公司如何上市新三板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新三板上市需要公司設立且存續二年以上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的要求比較嚴苛,當不符合上市要求時,會被要求退市。公司上市和退市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做到。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❽ 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你好,新三板掛牌的前提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前提條件,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1、不受股東性質的限制。有國有股東背景的,和外資背景的,都可以申請;
2、已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申請;
3、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必須合法、合規。國有、外資、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應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5、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6、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3、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1、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2、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4、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1、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2、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3、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並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1、企業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2、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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