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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三板失败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7-10 17:32:15

① 新三板上市失败案例投资金怎么办

失败以后股权还是你的,转让或者持有都可以,我是做企业挂牌的,你把企业情况和我说说我评估下看看成功率。

②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③ 案例分析|新三板农业造假第一股其实早露马脚

参仙源是新三板农业造假第一股,一位老前辈曾经说过,如果仅仅看财务报表就能给你看出毛病来,要么造假者智商太低,要么你是天才。可是,如果我们重新审视参仙源的报表,在过去的几年中,莫非真的没有蛛丝马迹可以查询么?我们将不借助公开转让说明书之后的任何信息,试图回到过去,看看是否能够提早避开地雷。

由于无法看到公司的流水、票据等原始资料,只能透过谎言抽丝剥茧,这本身就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有时候不得不问那些参与到挂牌工作中的会计师、审计师们,为什么能让这些爬虫登堂入室?或许是常年一起工作,一根绳子上的蚂蚱,被同流合污,也说不定。

现金流是最不好造假的,因为需要银行的流水做配合,往往一查就原形毕露了。

以这张流水单为例,在劳动节间还在辛勤地转账,是不是很不正常?而且现金流一般都要由审计师向银行发询证函,银行要确认各个账户的安全。所以,现金通常不好造假。当然,有些造假者为了能够圈钱,四处举债,或者自身本来就有点家底,便真的模拟出了一次次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外部往来都有,那也只能佩服此人财大气粗。但是,概率很小。

证监会处罚了参仙源的事项是2013年,公司将外购野山参作为自挖野山参销售,少计成本5538.22万元,导致虚增利润5538.22万元;同时,因公司2013年将野山参销售给关联方辽宁参仙源酒业有限公司,认定关联交易虚增收入7372.93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372.93万元。

2013年公司收入1.97亿元,经营性现金流流入2.04亿元,流出7355万元,净流入1.31亿元。看到这里,似乎可以打消疑虑了,经营性现金流还是很匹配的。

可是,我们再看看投资性现金流,2013年共支出1.56亿元,净流出1.5亿元。所以,2013年扣除融资的现金流净流出是0.2亿元。

分析到这里,如果以上的信息全部是真实的,则可以认为这是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通过大规模的生产获得现金,然后将现金投入到固定资产等项目中进行扩大再生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从业者们发现,很多时候出于调整的目的,经营性现金流和投资性现金流常常会被混淆。在历史的长河中,农业企业往往是这类调整的重灾区。一家曾经在海外上市的东北农业企业就是把购买的木材当做资本性支出而不是存货。

第二步:发现证据

既然已经提出问题,我们就要求证到底是哪种情况。那么我们要检验三点,是谁买了这些货?其次,投资的产品在哪里?生产能力匹配么?

问题一:显而易见的作假

2013年,辽宁参仙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购买了价值1.41亿元的野山参。就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辽宁参仙源酒业有限公司2013年的收入仅仅为96.27万元。这不是把广大投资者当猴耍么?营业收入100万元不到的企业,购买了1.41亿元的野山参,当饭吃么?截止2014年一季度,酒业公司的销售量在30万元,换算为全年收入大约为120万元,根本无法理解买入1.41亿元野山参是做什么用途。

其实问题到了这里,就足以证明这家企业不值得一顾,不过既然已经提出了三个问题,我们便继续分析下去。

问题二:资产关系错乱

理论上投资性现金流大额支出,一定要变成一项资产,2013年投资性现金流共支出1.5亿元。比较2012-2013年各项资产,较大差别的有。

生产性生物资产增加约7000万元;固定资产从1亿元减少到5000万元;存货从5.75亿元到1.28亿元;其他应收款从800万元上升到1亿元。

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农业企业里就是指所种植、养殖的生物。这个极为不好确认,轰动一时的獐子岛“扇贝去哪儿了”就是依靠生物资产难以确认这点,调节财务报表,玩弄投资者于股掌之中。

这里有两个原因,第一是种子一类的购买,都是从农民手中直接买,这样是不需要开票、不需要纳税的。那么只要随意用几个账户,签署几个假的供销合同就可以作假了。其次,播种出去后难以调查。假设要增加,就在某个地区集中放一些种子,调查人员过来,扒开看到密密麻麻的种子,就全面推算一下即可,很容易虚增。这点无法查证,只能寻找佐证。

说明书中是这么解释固定资产的减少的:2013 年末公司将辽宁碧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碧水实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一并转出, 导致了2013 年末固定资产较 2012 年末降幅较大。这就是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来源。

存货减少近4亿元,主要原因是一项“开发成本”在2013年消失了。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的取得价款、平整土地等一系列费用可以算作存货。是房地产行业的专属科目!2013年消失了?

别的科目变动不大,只有开发成本这项消失了!

结合2012-2013年的经营情况,应该是把股东的房地产资产转走所致。所以2013年股东接走的房地产项目总价值有5.1亿元。

等等!可是其他应收款有1亿元,那么代表处置资产带来的投资产生现金流流入至少有4亿元!怎么对不上号?去哪里了?有一个4亿元的资产不翼而飞,这个问题可大了!

问题三:不匹配的生产力

根据CCTV致富经2014年的一篇报道,林下参亩产值在30万元以上(市场价格在每市斤8000~12000元之间),公司共有3.6万亩的可种植面积,但是野山参成熟期是9年,所以每年可收货面积是4000亩,也就是大约12亿元产值。而当年企业销售1.97亿元,差距有7700万元,而恰好被核查出来的外购成本是5500万元。所以,参仙源根本没有相应匹配的生产能力!

后记:一位老前辈告诉过,如果你能从财务报表里看出这个企业的问题,要么你是天才,要么作假者是弱智。我在不借助任何之后信息的基础上,就在转让说明书里就看到了无法解释的矛盾。我按照现金分析--收入真实性核查--资产匹配度核查,一环环挖下去,发现这个方法是可以普遍运用于生产制造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但是,我不得不说,参仙源的财务造假水平,太拙劣了!新三板务必清楚这些害群之马,还投资者一个清白的市场。不然别人都认为新三板是个垃圾场,谁愿意来淘宝!

④ 兴业证券遭立案调查 哪些新三板企业受波及

最新的新闻消息: 因 欣泰电气 涉嫌欺诈发行,保荐人 兴业证券 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兴业证券今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项目将被暂停受理。

而这也是继平安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安信证券之后,又一家遭此处理的券商。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平安证券和民生证券在此前被立案调查过程中,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被全部暂停受理,即便是已过会项目,也未被核发发行批文。

兴业证券今日早间公告称,公司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据券商中国记者多方核实,兴业证券遭立案调查缘起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上市。据相关法律和过往案例,该公司包括20个IPO项目在内的全部保荐项目恐将全部被暂停受理。


保荐项目全部暂停受理

今日早间,兴业证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调查通字16005号),因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接近兴业证券和了解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事件的多位人士表示,调查书中标识了“沈稽查”字样,而且近期兴业证券并无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因此,这项立案调查基本可以确定针对的是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上市事件。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的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了平安证券和民生证券,两家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在此前被立案调查过程中,投行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被全部暂停受理,即便是已过会项目,也未被核发发行批文。

因此,业界据相关法律和过往案例判断,兴业证券全部投行项目将被暂停受理,其中包括19家在会排队的IPO项目和1家已过会项目。

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事件回放

此前6月1日晚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一旦欣泰电气日后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券商负责人表示,“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加之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欣泰电气大概率将成为中国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兴业证券近期表示,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按照新股发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要求,决定设立赔偿基金,依法合规履行投资者赔偿责任。

平安民生南京安信往事

1、平安证券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

2013年4月,证监会表示,因 万福生科 涉嫌造假上市,其保荐人平安证券、中介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都已经被立案调查,且发现上述中介机构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

2012年9月1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立案调查,现场调查已经基本结束。经查,万福生科自2008年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存在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净利润等违规行为。万福生科的招股说明书、2011年年报和2012年中报等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彼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万福生科造假案作案手法隐蔽,资金链条长,时间跨度大,涉及300余个个人账户,调查对象涉及4省市的10个县、乡、村镇形成667卷、共计15万字的证据材料。

2013年10月,证监会作出的相关处罚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平安证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对时任平安证券万福生科项目保荐代表人吴文浩和何涛、时任平安证券总经理薛荣年、时任平安证券总经理助理曾年生、时任平安证券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上海业务负责人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平安证券万福生科项目组成员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安信证券和南京证券同时被查

2013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生证券、南京证券近期有相关保荐项目被立案稽查,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及材料。

根据证监会此前的通报,山西天能科技、广东新大地和河南天丰等公司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其中,天能科技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新大地的保荐机构为南京证券,河南天丰的保荐机构为 光大证券 。

2013年5月31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新大地及其中介机构在IPO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3年11月,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显示,据中国证监会公告,天能科技IPO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签字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中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民生证券该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彼时证监会还强调,保荐机构被暂停保荐业务许可期间,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不受理其推荐;保荐机构在整改期间,应当对其负责推荐的项目认真复核,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控制风险,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3、安信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

2015年3月5日,安信证券母公司中纺投资公告称,由于子公司安信证券在 华锐风电 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存在一些问题,证监会依据相关条例决定在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3日期间,暂停安信证券保荐机构资格。原因是其保荐的华锐风电业绩造假,安信证券在华锐风电上市后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证监会此前曾表示,经查发现安信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华锐风电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制度未有效执行,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实际上,早在2013年5月底,华锐风电就因虚增净利润涉嫌违反证券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 新三板农业企业财务舞弊研究研究目的及意义

财务舞弊如毒瘤一样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与发展影响更大。关于财务舞弊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对于新三板市场财务舞弊问题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新三板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活动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本文以新三板首例财务舞弊企业——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动因、手段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防范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提高新三板挂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根源上解决新三板农业企业财务舞弊问题,从而更好的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理论部分阐述了财务舞弊的相关概念及相关理论,并介绍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基本特点以及新三板市场与场内市场的区别。同时从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的动因、手段和危害等方面对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现状进行了阐述。案例部分主要包括“参仙源”公司简介、“参仙源”财务舞弊事件回顾;并从多个角度对“参仙源”财务舞弊案进行剖析,包括“参仙源”财务舞弊的动因、手段以及影响等。公司采用少计成本、虚增关联交易的手段来虚增利润。从公司舞弊的压力因素分析发现,“参仙源”为融取大量资金是其财务舞弊的动因之一;从舞弊的机会因素分析发现,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漏洞、主办券商没有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缺少独立性及新三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严不高是财务舞弊的动因之二;从公司舞弊的借口方面分析发现,监管力度不足及惩罚力度较轻是企业财务舞弊动因之三。财务舞弊的结果是给公司自身及新三板资本市场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最后,针对“参仙源”财务舞弊动因的分析结果,论文从三个方面提出防范对策,具体包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途径以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主办券商的执业能力,更好的发挥对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作用,要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同时也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充分性,对会计信息披露加以细化;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以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基本制度

⑥ 成功率不足2成6成复牌后下跌 还敢在三板玩重组吗

说到资产重组,熟悉A股的人都知道,那基本上意味着股价的大概率上涨。

在A股市场,充足的流动性和供不应求的供需关系,形成了一种对消息极其敏感和过分解读的市场氛围,这是重组股投资策略得以形成的重要土壤。

远的不说,王亚伟就主要靠投资重组股坐上了“公募一哥”的位子,由此可见重组股投资在A股市场的意义。

那么,问题就来了,重组股策略在新三板市场有效吗?读懂君研究发现,总体来说,新三板公司重组复牌后股价跌多涨少,这与市场行情有紧密联系,但根源在于重组后企业的真实价值提升几何。

这里不是A股,这里没有接盘的韭菜,这里是新三板。

不到两成公司重组成功,六成重组公司复牌后股价下跌

根据读懂新三板研究中心的统计,从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5月1日,新三板共有44家停牌重组的做市公司复牌,其中,重组完成的只有7家,其余均以取消资产重组而告终。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只有不到两成的公司重组成功!根据读懂新三板研究中心的数据,读懂君发现重组成功率低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挂牌公司和被重组方价格谈不拢。价格谈不拢的原因是新三板的支付能力有限以及被重组方对新三板公司股票价格的认可程度还不够高。反观创业板,就完全不一样。

但是,读懂君想告诉你的是,因为有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被资本市场定价,从这个意义讲,新三板的价格已经很大。

第二个原因则比较离奇。不到两成的成功率背后,是部分公司可能本身并没有重组计划,但是面对去年股灾时市场的暴跌,公司选择了停牌试图逃避大跌,而重组是停牌的理由。去年7月7日和7月8日,新三板共有12家公司宣布停牌重组。

那么,市场对这些重组复牌公司的反应是什么样呢?

在重组复牌首日后,有28家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跌,占比达63.6%;此外,还有13家公司股价上涨,另有3家公司在复牌日并无交易。

在这28家股价下跌的公司中,如果你认为都是重组失败的公司,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重组成功的聚宝网络、海能仪器、风华环保复牌日也分别出现了-7.48%、-7.37%、-36.17%的跌幅。

可见,在新三板市场,重组股的投资策略或许是行不通的,至少,不存在重组股的整体行情。

在新三板,重组成功的公司上涨的比例仅有57.2%,既然重组成功并不意味着上涨,那么,重组失败或许也并不意味着股价下跌,果不其然,有26.47%重组失败的公司在复牌后出现了一定的上涨。

那么,新三板重组后股价涨跌的逻辑又在哪呢?

市场大势是复牌后股价走势的最直接因素

市场大势无疑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在这44家公司中,有31家复牌首日的股价变化方向与停牌期间大盘的变化方向一致。

2015年4月7日,三板做市指数从最高的2673.17点跌至2015年7月8日的最低点1103.78点,跌幅高达58.7%。而在4月7日至7月8日之间,这44家公司中有23家选择停牌重组。其中,在7月7日和7月8日三板做市指数暴跌最厉害的这两天,有14家公司停牌重组。

在4月7号至7月6日之间停牌重组的9家企业是相对幸运的,尽管他们之中只有哇棒传媒重组成功,并且在复牌首日大部分公司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跌,但总体跑赢大盘。

在这9家公司中,有6家复牌后的涨跌幅跑赢大盘,其中四维传媒在2015年7月3日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同年9月23日因双方就收购标的的范围和作价产生较大分歧,公司终止重组事项。复牌后股价反而小涨0.65%,停牌期间三板做市指数跌幅达-13.85%,跑赢大盘14.5%。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

相对于以上的公司来说,7月7日和7月8日停牌的公司就没那么幸运。尽管7月8日后,三板做市指数开始反弹,但是在这些公司中,复牌首日仍有一半的公司股价出现下跌。不过,天佑铁道、基美影业、沃捷传媒在停牌期间进行了送转,并且在复牌首日涨幅较大。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

看了上面,也许很多人会将重组股票复牌后的股价下跌归结于市场大势恶化。可是,这真的是影响新三板重组公司复牌后股价涨跌的核心因素么?

公司价值才是核心,不要掉进重组股陷阱

从读懂新三板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来看,影响新三板重组公司复牌后股价表现的核心要素,或许还是公司本身的价值。

如上图所示,我们将重组复牌公司的首日涨跌幅,与指数停牌期间的涨跌幅进行对比,将公司分为跑赢指数和跑输指数两类公司。

读懂君发现,跑赢指数公司的15年平均营业收入和15年平均净利润是跑输指数公司的2倍以上,但总市值却不到两倍。换句话说,相对而言,跑输指数公司的估值偏高。新三板一些公司股价相对高估,又没有充足的业绩支撑,复牌日大跌似乎就显得理所当然了。

从具体案例来看,或许也能看出一些端倪。

以风华环保的重组为例。2015年,风华环保花费2800万元取得29467平方米土地及其上盖厂房、宿舍楼等 4 项建筑物,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需要。

这点事竟然也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这就是新三板公司重组和A股公司重组的重大区别。

但要知道,2015年新三板公司平均市值只有2.81亿,因此,很多公司一次数千万的投资就很可能引起资产重组。就拿风华环保来说,2014年公司总资产只有5431万元,因此这次仅仅2800万的投资计划就超过了总资产的50%,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当然,公司复牌首日市场也同样不给面子,在停牌期间指数上涨1.19%的情况下,股价大跌36.17%。

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你投资的新三板公司因重组而停牌,你可不要高兴太早哦,因为公司很可能只是买了点小资产。

类似的例子还有聚宝网络和海能仪器。

当然,新三板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都是小打小闹。

以明利仓储为例,公司在2015年收购了明利化工。该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为1445万元,净利润为233万;而被收购的明利化工2014年营业收入高达15.77亿元,净利润为8920万元,分别是前者的109倍、38倍。对此,资本市场当然很给面子,复牌首日股价大涨24.29%。

你还会对新三板的重组股感兴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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