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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三达膜今起招股

发布时间: 2023-04-01 22:28:57

Ⅰ 哪家券商将抢到科创板开市最大红利

科创板即将开市,首批25家上市企业的发行费用已经公开。哪家券商在这一轮开板红利中收获最多?南都科创工作室统计分析发现,首批上市的科创板企业或将为券商创收19.5亿元。在此前IPO项目源持续下滑的趋势下,科创板已成为券商业绩增量的大蛋糕。

随着证券市场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券商单纯依靠牌照渠道价值“躺赚”的空间已越来越小。新规则下,投研估值能力将成为券商的核心竞争力,这也将加速券商行业的马太效应,加速竞争分化。

富贵险中求?

中金力推两家未盈利药企上市

数据统计显示,科创板首批25家企业的背后,共有6家券商保荐的上板企业数超过两家。其中,收获最多首批上市企业的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家主保荐企业和1家联合主保荐企业。此外,另5家券商还包括中信证券、华泰联合、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

而从这6家券商截至目前保荐的申报企业来看,其中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华泰联合4家券商保荐的申报科创板企业数均达到或超过10家。在中信建投保荐的15家申报企业中,有6家成为了首批上市企业,“首批申报上市率”最高。而中金公司保荐申报了14家企业,仅两家首批上市,在保荐申报企业数较多的券商中首批上市率最低。

对比中信建投和中金公司保荐的申报企业发现,中信建投保荐的企业融资金额多数在10亿元以内,超过10亿元的仅3家,首批上市的6家企业中也有5家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下。可以看出,中信建投在保荐申报科创板企业的策略上比较保守。

而中金公司在保荐申报企业上则显得更为“大胆”,不仅保荐了6家融资超过10亿元的企业申报,其中还有两家为未盈利药企,分别是泽璟生物和百奥泰,均属创新药研发公司。这两家公司也是目前科创版148家申报企业中,唯二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这意味着两家企业预估市值均超过50亿元。两家药企融资金额均超过20亿元,如果能够成功登上科创板,将为中金公司带来一笔可观的收益。

不过,未盈利的同 时尚 未有产品上市、尚无稳定营收也意味着该类企业具有更大的投资风险。事实上,在首批25家上市企业中,尚未出现医药制造业企业,即使是已盈利的药企也没能进入首批俱乐部。

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这与早前市场预期科创板将重点支持推动生物医药类企业上市的情况有差异。中金公司保荐的两家未盈利药企,可能在科创板开市后仍需较长时间观察。

逆势而上

首批创收预计直追上半年总量

为何科创板吸引这些上市券商公司大举进军?除了外部的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等因素外,也由于科创板将成为存量IPO市场下滑背景下难得的增量大蛋糕,券商自身的商业诉求使它们对于保荐企业上市科创板具有很高的热情。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券商在IPO上的收入情况并不乐观。上半年券商承销保荐总收入约35.3亿元,同比下滑18%,存量一级市场融资速度放缓已经成为趋势。

据北京商报报道,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IPO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在趋势性下降,由于2017年IPO大爆发,提前透支了后续几年的IPO项目资源,加上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使得很多本来符合IPO资质的企业因业绩下滑等因素,退出IPO申报,导致拟IPO企业数量减少。

而IPO项目源的减少又加剧了市场竞争,券商不得不采用“价格战”的方式在日趋白热化的IPO项目竞争中争取客户。2018年底甚至出现了上海农商银行A股IPO中标3家券商承销费率均未超过0.5%的情况,而此前一般来说IPO承销费率在3%-6%左右。这些因素均使得券商保荐承销收入不断下滑。

在此背景下,科创板无疑将成为让券商眼红的下半年业绩增量大蛋糕。早在今年3月天风证券就曾发布科创板研报预测,首年科创板将给券商带来60亿的业绩贡献。

此外,科创板开市后券商的获益情况也可对比创业板开市后的情况进行参考预测。公开数据显示,自创业板2009年10月开市一年后,A股14家上市券商在2010年前三季度的业绩表现十分优异,主承销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同比增加近三成,这主要就是受创业板和中小板IPO发行提速的影响。而创业板开市两周年时,共有27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被56家券商保荐承销,保荐承销费、发行费用共计126.9亿元。

不过,随着创业板开市两周年时大批股票破发造成股民损失,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曾被股民质疑“只荐不保干收钱”。彼时,271只上市创业板个股中破发比例高达77.12%,不仅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甚至不少重仓创业板的基金公司也亏损惨重。两年中创业板IPO项目造假、过度包装等问题不断,成为当时券商赚取创业板红利的另一面。

分析

新规则下“躺赚”情况不再

科创板或加速券商马太效应 投研估值能力是关键

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持续运行,监管力度逐渐加码,券商“只荐不保”、“躺着赚钱”的空间已逐渐缩小。

2017年6月,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保荐的登云公司IPO造假被立案调查,被罚款近1700万元,相比其保荐的登云公司被处罚60万元,对保荐券商的处罚力度更大。此前,时任证监会主席的刘士余曾公开表示,券商发展应从源头上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不能“只荐不保”、一上了之。

而对于科创板来说,更是通过市场化询价定价、券商跟投机制等多项制度创新,更加注重上市企业和保荐机构的利益捆绑。这就使得券商如果没有足够的投研能力和销售能力,保荐一家企业IPO上市可能不仅赚不到钱,还有亏钱的风险。其中尤其是科创板要求券商跟投的机制,将券商与投资者绑上“一条船”,如果发行后股票下跌,券商也将直接面临亏损。

2018年7月9日,国内明星 科技 公司小米集团在港交所上市,上市当日股价即跌破发行价,直至昨日股价仍一直处于下探态势,上市一周年之际已从发行的17港元跌至9.37港元。事实上,股价破发情况在近年全球的资本市场并不少见。

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科创板采用市场化询价定价机制,放开了此前A股的23倍市盈率限制,在科创板短期热情过后,也将可能出现上市首日破发的情况。而能否避免破发,主要考验的就是券商投研估值能力。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改革进程的加快,投研估值能力将成为区分券商质量的核心竞争力。

7月4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带队赴中金公司调研时提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欺诈行为发生,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的“稳定器”和市场创新的“领头羊”,要通过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更理性的投资行为、使用有效的对冲工具,不断创设新的金融工具,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随后,为提升证券行业整体水平,7月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根据业务风险划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

分析认为,科创板即将开市以及证监会近日的一系列动作,将加速券商行业的马太效应,形成头部券商强者恒强的局面,头部券商将拿到更多的IPO项目源和收益,留下的市场空间将更小。与之相应的,券商市场也将面临竞争分化,中小券商需要谋求差异化发展。

出品:南都科创工作室

数据支持单位:

挖贝研究院

Ⅱ 【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十四)关于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首轮问询及回复(二)

目前已受理科创板企业招股说明书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值得重视的普遍性问题?
从目前受理企业看,大部分科创板申报企业基本能够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总体上注重结合科创企业的特点,披露与科创属性相关的内容,注重改善管理层讨论的针对性。但同时应当看到,目前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质量参差不齐,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与试点注册制改革要求以及市场各方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如下五个“不够”。
1.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得不够充分。比如,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事项是科创企业的重要特征,也是投资者了解和判断发行人是否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依据。相较其他板块,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应当更加注重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的披露,但是,目前不少企业对此披露得还不充分。比如,没有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研发团队情况、技术先进性程度、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及竞争优劣势、技术的迭代性和可替代性、技术路线演进和发展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核心技术产业化应用及收入占比等。
2.企业业务模式披露得不够清晰。对于申请发行上市的企业而言,从事什么业务、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如何组织生产和销售、如何获取收入和盈利、相关技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贡献度等,都是发行人需要向投资者讲清楚的重要信息。尤其是科创企业中,还有一些采用了较为新颖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投资者对此更不熟悉,因此,也需要向投资者做出更加清晰的披露。但是,部分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存在对业务模式特别是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披露不清楚的情况,产供销模式与财务数据也缺乏对应关系,行业上下游经营和竞争情况,披露得比较分散、模糊。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科创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等特点,需要特别注重风险揭示的充分到位。目前,不少招股说明书的风险揭示不到位,泛泛而谈、避重就轻的比较多。比如,未结合科创企业的特点进行风险揭示,风险因素披露缺乏针对性;未能对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进行充分披露,缺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定量分析;有的风险因素披露违反规则要求,包含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风险揭示变成自我表扬等。
4.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明确要求应便于投资者阅读,浅白易懂、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从目前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来看,语言表述不友好的问题较为突出。比如,有的招股说明书未能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而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明显美化甚至夸大;有的大篇幅披露与发行人相关度不大的行业等信息,对自身直接相关的业务与技术披露较少,信息披露冗余的同时,有效性不足、针对性不强;有的招股说明书使用很多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有的未能尽量使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披露方式,以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未注明资料来源等。
5.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比如,部分招股说明书未能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简单照抄会计准则;各主体承诺事项仍大量堆砌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未能达到重大事项提示以简要语言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事项的目的等。
对于招股说明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的是多年来习惯做法所致,有的与准备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编制招股说明书的时间仓促有关。这些问题,说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如何按照试点注册制改革的理念,在发行上市环节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要求,理解深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够。在此,再次提醒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务必严格按照科创板注册制相关规则要求制作、修改招股说明书。应该结合审核问询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该精简的精简、该删除的删除、该补充的补充、该强化的强化。上交所审核中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质量,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招股说明书,将刨根问底,持续加大问询力度。

Ⅲ 科创板第二批名单

上交所公布科创板第二批共8家IPO申请获得受理企业的名单,分别为:华兴源创(来自江苏)、微芯生物、特宝生物、国盾量子、虹软科技、世纪空间、光峰科技、贝斯达。8家企业拟募资额合计60亿元。

加上科创板第一批受理企业,17家企业拟合计募资170亿元。在这8家企业中,3家企业2018年研发投入营收占比在30%以上,其中最高者达56%;4家企业2018年毛 利率 在70%以上,其中最高者达96.27%。

Ⅳ 瞄准科创板!这些有科创项目的机构与公司 已开始行动

尽管科创板相关细则尚在讨论中,但A股市场创投概念火爆。

东财Choice数据显示,自11月5日至今,整个创投板块涨幅超过12%。其中,张江高科、市北高新、鲁信创投等股价翻倍,复旦复华、九鼎投资等一众创投概念股均连续涨停,涨幅超过七成。

对于科创板的大机遇,众多上市公司董事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看好。

据悉,在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下,部分有项目的上市公司表示“已经在积极行动”。

信息发展 称:在相关条件和政策允许情况下,公司下属企业,未来不排除在科创板上市。

记者查阅,信息发展主要子公司包括追溯云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追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亚厦股份 披露,旗下盈创科技作为完全自主技术创新的公司,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据悉,盈创科技的3D打印商业化已见成效,其2017年度已实现盈利。目前,盈创科技拥有13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9项,是全球第一家掌握3D建筑打印的高科技企业。

上海新阳 在回答投资者问询时表示,相信大股东会做出明智正确的选择。

上海新阳持有上海新升27.56%股权。股价表现上,自5日至今,上海新阳的股价累计涨幅已超过30%。

上海新阳半年报披露,上海新升2018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825.89万元,净利润为1014.56万元。

浙江富润 则更直接,表示旗下公司将根据科创板的上市标准进行谋划。自5日至今,浙江富润股价的累计涨幅已达到22.5%,其中16日的涨幅更是高达9.96%。

凤凰传媒 表示,将竭力推进相关子公司上市事宜。早在10月下旬,凤凰传媒就开始走出一波行情,股价累计涨幅超过30%。

“能不能上科创板,请速告知。”针对投资者的“心急如焚”,不少公司借机做起了“项目路演”。比如,耐威科技披露了耐威智能、聚能晶源等一众投资标的。

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一样,创投机构也摩拳擦掌,希望能喝上科创板的“头啖汤”。

“我们在上海有两家符合的企业,目前正在帮企业梳理,希望明年抓住机会,成为后备标的。”某知名创投公司有关人士信心满满地告诉记者。该创投公司人员进一步解释,虽然科创板细则尚未出台,但大方向在那里,公司会保持与券商投行的持续、及时沟通,等待细则出台。

鼎晖创始合伙人王霖回复记者: 鼎晖创新与成长基金所投企业有一半以上符合注册制的要求。

作为鼎晖旗下专注创业投资的基金,鼎晖创新与成长基金过去布局了20多家中早期创新的企业,主要在TMT、创新药、人工智能板块,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企业符合注册制的要求,比如大数据公司数联铭品、译泰教育、创新药斯丹赛、人工智能公司灵动科技等。鼎晖表示,会尽快与相应的监管部门沟通,推荐符合科创板要求的优秀企业。

据悉,鼎晖创新与成长基金过去在科技创新领域至少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不乏商汤科技、口碑网、埃夫特机器人、微信发票、先导药物、丰巢科技等诸多引领行业创新和发展的企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Ⅳ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 10 —
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 18 —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Ⅵ 科创板2021年拟上市公司名单

以下是上市公司:
1.和辉光电688538.SH。
2.天能股份688819.SH。
3.铁建重工688425.SH。
4.电气风电688660.SH。
5.中望软件688083.SH。
6.生益电子688183.SH。
7.之江生物688317.SH。
8.奥泰生物688606.SH。
9.极米科技688696.SH。
10.百克生物688276.SH。
和辉光电是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显示器及模块的系统集成、生产、设计、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显示器组件及电子元件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等。

(6)科创板企业三达膜今起招股扩展阅读

科创板()设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其特点是并不限制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亦允许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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