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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半年報公告時間

發布時間: 2024-05-06 19:12:40

① 新三板中半年報是定期報告還是臨時報告

屬於定期報告

② 新三板半年度數據分紅報表需要審計嗎

不需要。

根據《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會計業務問答(一)——利潤分配與公積金轉增股本》規定,擬進行分紅的掛牌公司,應當以公開披露過的仍在有效期內(報告期末日起6個月內)的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期末日作為基準日,也就是說掛牌公司進行分紅,應當以已披露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財務數據為依據。
而半年報、季度報告本身就不用審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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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新三板的臨時公告和定期公告是不是按順序往下排

什麼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在這我們主要探討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內容,根據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則要求,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掛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掛牌後持續信息披露。
掛牌公司在掛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公司章程、主辦券商推薦報告,如有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也可一並披露。這一階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資者全面介紹擬掛牌公司的相關情況。
當公司掛牌之後,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這一階段的信息具有持續性的特徵,投資者根據信息可更好地判斷公司未來的發展趨勢。

什麼是定期報告?
定期報告是指掛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時間周期公布的報告。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掛牌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披露年度報告的時間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報的時間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報告的時間是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掛牌公司只有年報是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

什麼是臨時報告?
臨時報告是指掛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臨時報告均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並由董事會發布。當發生可能對公司股權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時間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掛牌公司應當發布臨時報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或監事會做出決議時、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控股股東發生變化;董事、監事、高管發生變動;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重組;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等。

⑤ 2017年新三板年報什麼時間表

每年披露新三板年報的時間表基本都是不會變的。
1、半年報:在8月31日(含當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
2、年報:應當於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公開披露工作。

⑥ 新三板 追認關聯交易的公告有時限要求嗎

新三板追認關聯交易的公告有時限要求,下面就是規定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⑦ 怎麼知道新三板企業什麼時間發布半年報

1、在8月31日(含當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對於預計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報告的公司,主辦券商應要求其在2014年8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掛牌公司股票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等事項做出公告。

2、查詢企業半年報,可以在新三板網站查詢公司公告,示例如下圖

⑧ 新三板融資公告需要多久

15工作日。新三板融資分為掛牌前融舉悉資(PE、股權激勵等)以及掛牌後的定向增資。掛牌後的定向增資則為向特定對象簽訂鋒派增發股票協議進行融資,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簽訂後可在15個工作日內能得到公告。掛牌前融正基乎資一般在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前進行。

⑨ 請問新三板掛牌公司新增大額貸款需要公告嗎

新三板高度重視市場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掛牌企業全面及時披露企業信息,要求中介機構盡職盡責監督管理,以下是轉載自三板富網站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

一、定期報告的披露
掛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掛牌公司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於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1、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

2、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披露季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3、披露季度報告的,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4、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二、臨時報告的披露

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1、該事件難以保密;

2、該事件已經泄露或者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三)其他重大事件披露

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披露: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關聯方佔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6、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或者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就並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8、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9、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到有權機構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
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或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2、主辦券商或者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⑩ 股轉系統哪些文件新三板董秘手冊

本股轉系統董秘業務工作指南依據股轉系統不同時期的資訊速遞整理而成,使用者需要注意時效性,因為股轉系統負責運營的」新三板「處於快速發展之中,相關的規章制度以及業務規則根據市場的發展情況在進行修訂和完善,但是該資訊速遞相對於股轉系統的各項規章制度、業務規則在實際操作層面具有更強的指導意義,所以建議熟讀並在實際操作中進行體會。再次提醒,該業務工作指南的根本仍然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業務規則、信披規定等權威文件。

半年報披露之前是否也要經股東大會、監事會通過?

答復:半年報披露之前需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不要求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

掛牌公司已經向全國股轉系統預約了半年報披露時間,但由於某種原因確實無法按時披露,是否可以申請更改披露時間?

答復:可以。但是應於原預約披露日5個轉讓日前向全國股轉系統書面申請,即:將經掛牌公司蓋章確認的修改半年報預約披露時間申請書(寫明延時原因及新的披露時間)傳真至010-63889674,經全國股轉系統同意後方可變更。同時應注意及時與對應監管員溝通。

掛牌公司發現已經披露於全國股轉系統官網的半年報中存在重大遺漏或錯誤,是否可以重新發布?

答復:已經披露於全國股轉系統官網的半年報不可以進行無痕替換。如確需替換,掛牌公司應及時與公司業務部溝通,經同意後,發布更正公告及修正後的半年報(標示「修正後」),但必須保留原半年報(標示「廢止」)。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分得紅股應如何限售?

答復:掛牌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分得的紅股無需限售;董監高分得紅股需要按比例限售(75%限售)。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兼任董監高職務的,分得紅股需按比例限售(75%限售)。

掛牌公司高管打算在半年報披露後立即轉讓股票,是否禁止?

答復:不禁止。

不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投資是否必須公告?

答復:如依公司章程不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投資,經董事會決議後可以不發布臨時公告。依據《股轉系統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董事會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是否需要審計?

答復:不需要。下半年進行定向發行、分紅等也不強制要求半年度報告進行審計。

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表包括幾個部分?

答復:三個: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半年度報告是否必須披露「公司半年大事記」?

答復:必須披露。

半年報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部分,成長性指標中各比率是否還需要計算增減比例?

答復:可以不用計算增減比例。

半年報公司概覽部分「擁有的重要經營資質」需要披露什麼?

答復: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具備的經營資質。

半年報公司是否需要披露以前年度的定向發行?

答復:半年度報告中只需要披露報告期內完成的定向發行。

公司董事會應就哪些事項發布臨時報告?

答復:依據《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應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下述事項:
1、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以董事會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
2、依據《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規定,應當披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董事會決議;
3、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董事會決議;
4、實際執行中預計日常性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對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公司章程應提交董事會的,應由董事會審議並披露(如依據公司章程應提交股東大會的,應由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5、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通知;
6、《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節「其他重大事項」中規定的事項。
隨著市場發展及業務實踐的多樣化,公司董事會需要以臨時報告披露的事項可能會增多,建議掛牌公司在接受主辦券商督導的前提下,可以及時與監管員聯系,確保信息披露規范化。

半年報中公司在何處披露報表項目的重要變動?

答復:公司須在項目注釋部分披露比較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或變動部分佔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的,應說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及變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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