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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稅關於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4-04-16 22:48:00

『壹』 印花稅如何在國稅網上申報系統申報

法律分析:印花稅的網上申報過程:首先要開通網上申報,簽訂企業銀行的三方劃款協議,登陸網站,以代碼進入,增加操作員,退出再以操作員賬號密碼進入,稅(費)綜合申報,選擇稅種,稅種選擇印花稅,應納稅項目選注冊資金,納稅依據填注冊資金金額,提交。

1、發票認證在稅款所屬期內完成,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但當期必須申報)。

2、抄稅是指一般納稅人通過開票軟體將上月開票數據抄入報稅盤(稅控盤,下同)或IC卡的操作,每月開具發票之前需要先進行抄稅。

3、報稅是指將已抄至報稅盤或IC卡中的開票數據報送給稅務機關,可選擇網上報稅或上門報稅。其中,網上報稅需使用網上抄報稅軟體,目前只適用於IC卡用戶,報稅盤(或稅控盤)用戶不適用。

4、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其中,網上申報增值稅需要使用數字證書。需要通過「廣東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製作申報數據文件。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第九條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貳』 印花稅的徵收標准

徵收標准復:

(1)合同或者具制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2)浙江省國稅關於印花稅擴展閱讀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叄』 印花稅如何在國稅網上申報系統申報

法律分析: 印花稅的網上申報過程:首先要開通網上申報,簽訂企業銀行的三方劃款協議,登陸網站,以代碼進入,增加操作員,退出再以操作員賬號密碼進入,稅(費)綜合申報,選擇稅種,稅種選擇印花稅,應納稅項目選注冊資金,納稅依據填注冊資金金額,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肆』 一般納稅人國稅地稅印花稅怎麼算

按購銷合同是合同價,若合同是含稅價 ,就是含稅價,在網上申報購銷額不是含稅的,就是不含稅價。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一般是購銷合同,就是買進來和賣出去,稅率是萬分之三。是含稅額,不同的合同稅率是不一樣的,印花稅主要是對合同、賬簿、證照等征的稅。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4)浙江省國稅關於印花稅擴展閱讀: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伍』 建築業異地預繳稅款的實操問題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實操問題

留言時間:2020-01-11

咨詢對象 浙江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1、小規模納稅人在外地工程項目未超過起征點的時候,文件上說可以不用到工程所在地預繳稅款,請問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還需要預繳嗎?

2、在電子稅務局上的外經證模塊預繳稅款時可以支持微信支付寶銀聯等途徑嗎?在電子稅務局上是否能實現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的預繳?

3、去外地/省預繳稅款後能否電子稅務局申報時直接獲取已預繳的稅款信息,免去到稅務窗口人工錄入稅款的步驟。

附件 無附件

答復機構 浙江省

答復時間 2020-01-13

答復內容 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浙地稅發[2002]94號)規定:……第二條 單位或個人在我省境內應納的印花稅,除已實行自行計稅、自行購花、自行貼花者和另有規定者外,建築施工企業向建築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其餘一律向企業或個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2、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相關規定: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築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244號)規定:一、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據實計算扣繳申報。  

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按照實際經營收入乘以一定的徵收率計算確定,具體徵收率由各市、縣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0.5%。

3、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築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14號)規定:二、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該項目部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統一計入其上一級管理機構,項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一)項目部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二)項目部持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274號)規定:

二、凡總機構設立在我省境內的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其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並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二)凡在省外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對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市、縣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對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4、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操作已電話告知。企業在省內其他地方預繳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時可以直接獲取到,省外需要聯系分局手工錄入相關數據。預繳稅款時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寶銀聯扣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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