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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協議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3-07-28 12:25:07

❶ 債轉股需要交什麼稅

問題一:請問債轉股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某公司有多個股東,其中有個法人股東B,而法人股東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現在A直接將投資款轉回該公司,那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A想增加股份?為了平賬,你說的可以,但是吧,我覺得有一個 問題,你這樣做的話,勢必會引入「新」的投資者,A不再是隱名股東,那麼B代持還有意義嗎?僅僅說為了把賬做平倒也行
個人看法

問題二:債轉股涉及哪些稅目?具體法律規定是什麼? 主要是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進行特殊稅務處理時,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問題三:企業間債權轉成股權,稅務上有什麼要求嗎? 債權轉為股權,與稅務無關。
根據國家工商局相關文件規定,債權轉為股權,一是債權所轉股權與其他非貨幣出資合計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70%,二是要經過評估,三是要經過驗資,四是債權轉股權做價出資不得超過其評估值。
在企業上市前兩年內辦理此事,一般情況下不會對上市形成障礙。准確地說,在發出招股說明書12個月前辦理不會對上市帶來不良影響;在公司進入輔導期前辦理不會對上市帶來不良影響。

問題四:債轉股涉及的繳稅 某公司有多個股東,其中有個法人股東B,而法人股東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現在A直接將投資款轉回該公司,那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A想增加股份?為了平賬,你說的可以,但是吧,我覺得有一個 問題,你這樣做的話,勢必會引入「新」的投資者,A不再是隱名股東,那麼B代持還有意義嗎?僅僅說為了把賬做平倒也行
個人看法

問題五:債轉股需要交營業稅嗎?急!!! 10分 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根本不存在涉稅事項啊。
債權轉資本,跟初始投資入股沒有區別,不交營業稅。
轉讓股權也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問題六:債權轉為股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一、債權轉股權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②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③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④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特殊性稅務處理具備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十九條 《通知》第五條第(三)和第(五)項所稱「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是指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債轉股業務的印花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問題七:債轉股和營改增有區別嗎? 你好,兩者風馬牛不相及。一個是把企業債務改成股權,一個是營業稅改為了增值稅。

問題八:個人----自然人股東可以債轉股嗎?涉及的稅收有那些? 對於自然人債權轉股權目前尚無明確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一樓說的不征稅的政策依據是2005年國稅局的319號函,時至今日,該函已被2011年2號公告明確廢止。
但這期間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第二條新增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對於此項立法的目的,尚無明確的指出債權囊括在內。
總之,這是一個法律空白,目前有規定的只是企業債轉股的相關問題。

問題九:債轉股印花稅計算 急急急急! 若A、B皆非金融企業,則借款行為不涉及印花稅。
B公司購買C公司非流通股,雙方依「產權轉讓書據」計算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
B公司以股權抵頂A公司債權,相當於股權轉讓,A、B雙方依「產權轉讓書據」計算印花稅。

問題十:債轉股 稅務 無營業外收入怎麼辦 債轉股的實質就是增發,只不過增發的對象是銀行,銀行也不用再額外投入資金,只是用自己曾經借給企業的錢(如果不債轉股這些錢可能成為壞帳)出資購股即可。如果沒有解禁限制或者過了解禁期,銀行會隨時把這些債轉股得來的股票拋向市場變現,任何人站在銀行的角度都會這么做。所以,你可以看出債轉股就是定向增發,表面上增發給銀行,實際上廣大股民買單!債轉股的規模多大,整個市場現在或將來承受的拋壓就有多大!

❷ 增資入股交印花稅嗎

當股東為企業增加資產時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公民是可以通過出資或者是提供其他物品等方式來認購企業的股權,在認購了股權後股東也是可以依法行使相應的表決權和決議權的,如果股權出現了死亡或者是其他等意外情況後,其繼承人也是可以繼承死者擁有的股權。

一、增資新股東要交印花稅嗎?
增資需要交納印花稅。
B公司去地稅辦理變更時,需要交納股權轉讓業務的印花稅和增資的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增資的印花稅稅率也是萬分之五。
增資部分印花稅由B方承擔。股權轉讓部分印花稅兩方皆需承擔。
二、增資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增加資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價值、增加出資、發行新股或者債轉股。
1、增加票面價值
增加票面價值,是指公司在不改變原有股份總數的情況下增加每股金額。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達到增加資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積金,應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東新繳納的股款,均可記入每股份中,從而使其票面價值增加。
2、增加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資本,可以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也可以邀請原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出資。如果是原有股東認購出資,可以另外繳納股款,也可以將資本公積金或者應分配股利留存轉換為出資。
3、發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採取發行新股的方式。發行新股是指公司為了擴大資本需求而發行新的股份。發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東認購。通常情況下,公司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preemptive right)。
4、債轉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數額還可以採取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如果將該種債券轉換成為公司股份,則該負債消滅,公司股本增加。
三、增資流程
1、開立股東會
股東同意此次公司增資,並出具股東會決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開立驗資賬戶
開立驗資賬戶所需材料:營業執照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開戶許可證原件、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股東章、股東身份證原件、增資股東會決議及驗資戶銀行的各種開戶表格。
3、增資資本進賬詢證
以各個投資人的身份打入相應的投資比例的增資資本,增資資本進賬後與會計師事務所聯系索取詢證函,交到驗資賬戶銀行領取三單:進賬單、對賬單、詢證函。
4、出具增資驗資報告提交工商
三單領取後帶著增資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關證件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增資驗資報告。增資驗資報告出具後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資變更事項,所需材料: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增資驗資報告,5個工作日後領取增資後的營業執照。
5、增資驗資戶銷戶轉入基本賬戶
營業執照增資好以後就可以辦理銷戶手續,銷戶材料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股東章、投資人身份證,首先填好銷戶材料後提交銀行櫃台,然後把增資驗資戶資金轉入公司的基本賬戶內,這樣就可以把驗資戶銷戶了,不至於往後無證據之時,萬般無奈了。
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任何的企業以及個人在生活工作中都要履行繳納稅金的義務,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偽造或者隱瞞賬目信息進行偷稅漏稅後也是會危害到其他公民和國家的經濟利益,所以司法機關是會對偷稅漏稅的當事人以及違法的企業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❸ 債轉股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主觀:

印花稅 在債權 債務轉讓 過程中,我們只需注意是否符合債權債務轉讓是否符合條件,簽訂的協議是否具有效力即可,而不用考慮是否會因此產生稅務問題。債權債務轉讓不在印花稅的徵收范圍里。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毀渣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旁灶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纖啟悄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❹ 轉股的印花稅怎麼交

法律分析: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未把「債轉股」協議列入應稅憑證,因此,「債轉股」協議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第二條 企業執行《 企業財務通則 》和《企業會計准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繳印花稅。 因此,債務人應當就增加的股本(或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按照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❺ 股權轉讓協議如何計算印花稅

目前,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主要分兩種情況:

1、 根據財稅[2005]11號文件規定,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按照「股權轉讓書據」交納印花稅。

2007年5月30日,該稅率已經由1‰調整為3‰.

2、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即除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以外的股權轉讓合同。

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

不便按規定貼花時,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並且外商投資者境外交易股權只是在境外付款。

所以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在帶入境內時按規定的稅率貼花。

(5)債轉股協議印花稅擴展閱讀: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實際是一份標的為股權的特殊合同。

協議首先應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備:協議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故股權轉讓合同也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而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

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❻ 股權轉讓印花稅稅率減半徵收

法律主觀:

一、股權轉讓印花稅率1、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為: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毀渣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二、股權轉讓印花稅繳納的三種情況如下:1、當公司有實際入資的資金根據轉讓的金額,雙方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2、當公司沒有實際入資的資金轉讓方、受讓方都不用繳納印花稅3、特殊情況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具體如下: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1)如果A是企業,其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形成的投資收益,要並入A企業的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還要交印旁灶花稅(2)如果A是個人,其轉讓股權應該按照轉讓股權的價格與投資款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另外,A和B都還要交印花稅三、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原因: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纖啟悄納印花稅。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❼ 股權特殊重組有印花稅嗎

一、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印花稅
印花稅征管依據的核心法律法規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除此之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2號)等規范性文件對印花稅的征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細化和明確,可操作性較強。
總的來說,對於企業重組過程中判斷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稅的稅收特性以外,還要注意兩個問題:
1、是否繳稅的判斷標準是合同(經濟行為)的性質,而不能僅僅機械地依賴合同的名稱。如以房抵債,可能名義上是債務重組協議,但實質上是有償轉讓房地產,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在印花稅列名征繳合同范圍內,但是該協議本質上是「產權轉讓書據」,屬於印花稅的征繳范圍。
2、一項重組活動本身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不等於該運作和印花稅沒有關系,常常是重組的結果會導致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增資合同(包括債轉股等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因為增資導致注冊資本增加卻是需要繳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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