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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企業印花稅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3-07-04 05:51:54

『壹』 農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一、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扒棚疾病防治。
《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廳此氏、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1.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
具體征稅范圍為:(1)糧食(2)蔬菜(3)煙葉(4)茶葉(5)園藝植物(6)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纖維植物(9)糖料植物(10)林業產品(11)其他植物
2、動物扮散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
具體征稅范圍為:(1)水產品(2)畜牧產品(3)動物皮張(4)動物毛絨(5)其他動物組織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三十五)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四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四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納稅人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稅公告2019年第39號):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關於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2010年第17號)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一、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二、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關於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2013年第8號)現就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
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一條,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准執行。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五條(三)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並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並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2010年第2號):「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個人所得稅《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等有關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7號)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范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二、關於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房產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二、關於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印花稅《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七、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法》規定,
第二條 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七條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貳』 林業部門與綠化企業簽訂《森林植被恢復合同》,林業局要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免稅規定:
一、條例規定的免稅憑證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它憑證;

二、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稅憑證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組織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三、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憑證

1、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的修理單,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

3、對與受授國簽訂的經援項目合同;

4、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凡有規定的證明和專用運輸結算憑證的,可免納印花稅;

5、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者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6、對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

7、銀行同行拆借、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發放的日拆性貸款合同;

8、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向軍隊系統內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和武警部隊調撥軍用物資和提供加工、修理、裝配、試驗、租賃、倉儲等簽訂的軍隊企業專用合同;

9、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部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製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製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
林業部門好像不在上述免稅規定之內吧,那就照常徵收唄。
《森林植被恢復合同》屬於哪類合同呢,是不是印花稅征稅范圍啊,如果是,雙方都征印花稅。

『叄』 國家對農林牧漁業有什麼優惠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1.農業產品免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條例第16條);

2.基層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免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縣以下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7]124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生產和銷售飼料、農膜、種子、種 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78號);

5.邊銷茶免稅。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8)33號);

6.糧食和植物油免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9)198 號);

7.國產棉免稅。對經營國產棉的公司向國內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包括新疆棉和內地棉),免徵其銷售環節增值稅。(計經貿[2000]161號);

8.漁用設備免稅。遠洋漁業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製造的漁用設備,如漁船、輪機及甲板設備、冷凍設備、船用加工機械設備、船用通訊設備等,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64號

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關稅。(財稅字[1997]64號

10.進口化肥、農葯免稅。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194號

11.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科研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2000年底以前免徵進口增值稅。 (財稅字[1998] 66號

12.進口飼料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專為飼養出口家禽、養殖水產品而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關稅。

13.法定低稅率貨物。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條例第2條

14.農業產品減稅。從1994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初級農業產品,包括糧食、糧食復製品、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葯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業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94)財稅字第4號、財稅字[1995]52號

15.特殊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4] 31號

16.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准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 [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採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 [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後返。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財稅字[1997] 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後返。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31號

21.購進農業產品抵扣。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

22.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准予並人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23.免稅棉花抵扣。從1998年8月1日起,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發119991 136號

24.免稅糧食抵扣。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購進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字 [1999]198號

25.免稅庫存糧食抵扣。恢復徵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於免稅的庫存糧食,按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函[1999]829號

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26.庫存商品棉抵扣。納稅人銷售庫存商品棉,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計電[2000]33號

27.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條例第6條

28.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徵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29.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徵營業稅和其他稅收。 (財稅字 [1995]108號

30.儲備糧油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31.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徵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 [1998]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供鍆補保僻:舊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人,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33.儲備肉糖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34.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徵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1號

35、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36、棉花出口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發[2001:27號、財稅[2001]165號

37、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對農村信用社減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營業稅收人全部歸屬地方。(財稅[2001]163號)

38、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徵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號)

39、農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稅[2002]12號)

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全免稅和取消了。

三、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2.校辦農場免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94)財稅字第1號

3.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5.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6.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徵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 29號、財稅[2001]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 (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 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 [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0、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耕地佔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1.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稅發 [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3.土地改造免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一10年;(條例第6條

4.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號

6.漁船免稅。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徵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徵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徵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於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徵收或免徵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漁生產的,免徵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徵用後,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人的房地產,免徵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徵契稅。

11.農發行購置房地免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徵契稅。 (財稅字11998] 123號) ,

12.貧困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農村烈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耕地佔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1987]27號

13.農民新建住宅減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條例第5條、國發11987]27號

14.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水利工程佔用耕地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5.災民、移民建房免稅。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6.農民搬遷建房用地免稅。農民搬遷,原宅地恢復耕地,並且新建宅地不超過原宅地地基的,免徵耕地佔用稅。

17.綜合性樞紐工程免稅。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按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佔用稅的免徵額。

18.糧庫用地免稅。列人計劃的中央直屬儲備糧食庫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國稅發[1998]209號

19.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佔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徵收耕地佔用稅。(國稅函 11999]845號

20.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1998)93號

21.農村信用社減稅。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後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徵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徵收。(財稅字[1999)21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 255號);

23.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24.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徵印花稅。 (國稅發120001 36號

25.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水利投資項目,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第3條

26.農民免稅。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徵屠宰稅。(條例第2條

『肆』 承包土地種樹,成立公司後還享受農產品免稅政策嗎

一、農業類
(一)綜合規定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保等)的業務。
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
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給農業生產者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1994]002號
將土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黑地稅發[1996]248號
3.糧食部門隨糧調入的整曬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糧食部門隨糧調入的整曬費不再徵收營業稅。
黑地稅發[1996]248號
4.保管儲備糧油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6]68號
5.保管儲備肉糖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承儲企業保管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6.保管儲備棉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8號
7.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徵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服務收入營業稅。此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1998]87號
8.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財稅字[1994]001號
所謂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主要是指提供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服務的企業和單位。
國稅發[1994]132號
9.邊境貧困農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49號
10.農民取得青苗補償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發[1995]079號
11.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1994]020號
12.個人飼養野生動物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個人飼養野生動物的生產經營收入,已徵收了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未徵收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的,應對其所得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黑地稅發字[1995]第94號
13.農民居住用房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稅發[1999]44號
14.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
15.飼養水貂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水貂場飼養水貂用地,屬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予徵收土地使用稅。
國稅函發[1990]854號
16.經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於農林牧業生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經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於農業、牧業、林業生產的,免徵土地使用稅。
國稅發[1991]204號
17.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使用的房產、土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農業種植業和養殖業所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深加工的企業所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應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3]47號
18.糧庫曬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糧庫曬場應與所屬糧庫一起徵收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3]47號
19.水利設施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溉、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89)國稅地字第014號
20.農用拖拉機的拖車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牽引的拖車免徵車船使用稅。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

21.農民自有車輛用於農業生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自有車輛自用於農業生產、田間作業的,免徵車船使用稅。農民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自有車輛,發生營業性運輸的,每台車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車船使用稅。
黑地稅發[2001]29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23.社會力量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1]103號
24.糧食購銷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07年底以前,對我省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稅收減免稅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序報經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4]118號
25.免費代國家儲備的糧庫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我省部分免費代國家儲備糧食所佔用的糧庫,可對繳納的房產稅按應納稅額給予減征10%的照顧。
黑稅四字[1987]第259號
26.農牧保險合同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88)國稅地字第037號
(二)農村稅費改革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提高起征點優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國稅發[2003]149號
2.取消農業特產稅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徵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其他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其中:對徵收農業稅的地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改徵農業稅,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計稅收入確定,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徵農業稅;對已免徵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徵農業稅。
財稅[2004]120號
(2)我省補充規定
我省取消農業特產稅(烤煙除外),全部免徵農業稅。
黑發[2004]7號
3.取消屠宰稅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取消屠宰環節和收購環節徵收的屠宰稅。原來地方隨屠宰稅附征的其他收費項目也一律停止(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檢疫費等合法收費除外)。
財稅字[2000]71號
(2)我省補充規定
決定從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環節和收購環節徵收的屠宰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原來地方隨屠宰稅附征的其他收費項目也一律停止(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檢疫費等合法收費除外)。
黑財明傳[2002]8號
4.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所得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徵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徵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3]157號
5.個人取得「四業」所得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4]30號
6.家庭或個人合夥從事飼養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家庭或幾個人合夥為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飼養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7]451號
7.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國稅發[2004]13號
8.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免予辦理稅務登記。
國稅發[2004]13號
(三)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除上述政策外,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還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遇有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財稅[1997]49號
(四)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可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1.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2.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1]124號
(五)養豬戶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對非專業養豬戶取得的養豬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養豬專業戶在牲畜出欄時徵收個人所得稅,當年無出欄生豬或出欄生豬達不到5頭的不征稅。
2.專業養豬戶的界定
專業養豬戶的界定標準是:
(1)以養豬為其主業。全年養豬所用勞動時間要高於其他副業所用時間;
(2)養豬取得的收入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養豬收入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
(3)以年出欄生豬為標準的,最低限額不得少於5頭(不含自家育養的仔豬數,出售仔豬無數量限制)。
對飼養雞、牛、羊及其他牲畜或動物的非專業飼養戶,比照非專業養豬戶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黑地稅發[1999]139號
(六)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38號)規定,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2.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4.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稅[2003]115號
(七)中儲糧總公司直屬糧庫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薄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4]74號
對中儲糧總公司直屬糧庫中既有為國家儲備的糧食,又有自營儲備糧食的國家儲備糧庫,單獨核算,能劃分清楚國家儲備和自營儲備的房產、土地、車船的,則根據規定分別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不單獨核算的,則按下達的國家儲備糧計劃和自營儲備糧數量佔全部儲備糧的比例計算減免或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需上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黑地稅函[2003]47號
(八)我省扶持糧食系統生產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1.糧食系統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下崗職工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下崗職工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批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2.對糧食系統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糧食系統新辦的從事商業、物資、倉儲、對外貿易、旅遊業、飲食和居民服務業、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用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視其效益情況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
4.糧食系統多種經營企業遇到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5.對糧食系統多種經營企業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廢棄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機關開具的文件為依據,從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10年。
黑地稅發[1998]第279號
(九)城市郊區農牧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郊區國營農場、農牧場、奶牛場、飼養場、大專院校、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的農牧場等(包括家屬農牧場),凡在開征房產稅區域內,其所有房產除下列三項外,均免徵房產稅。
1.農牧場附設的機械修配廠、發電廠、磚瓦廠等,以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的工商企業的所有房產;
2.農牧場為出售或轉運產品設立的門市部、營業部、轉運站等所有房產;
3.農牧場出租或無租供給其他國營企業(如:郵電、銀行、商業、供銷等)、集體企業和個體營業者使用的房產。
黑稅四字[1986]354號
二、林業類
(一)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函[2002]700號
(二)支持森工企業「天保工程」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和促進我省森工企業「天保」工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解決森工企業職工分流的實際困難,對森工企業向內部職工承包林地收取的「資源補償費」比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有關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黑地稅發[2000]87號
(三)育林基金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林業企業從木材、竹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林業企業(包括森工企業、木材公司、國有林場、苗圃等)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業資金內部分配和部門之間的正常劃撥,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財稅[1998]179號
(四)邊境貧困國有林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邊境貧困列名的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1997]49號
(五)種植林木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ゲ撲?[2001]171號
(六)森工企業技術開發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森工企業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查核實後,准予扣除。經省地稅局審批,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交納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扣除。
盈利成員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部分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黑地稅聯字[1999]5號
(七)「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家林業局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的獲獎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4]1389號
(八)林區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徵土地使用稅。
國稅函發[1991]1404號
(九)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單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財稅[2004]37號
三、漁業類
(一)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農口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以上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

『伍』 國家林業費改稅

2001年11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我們的經濟活動必須符合WTO的要求,遵守和執行國民待遇和非岐視性原則,所有的政策和制度都應該透明、公平,對國內外所有的經營者都應該一視同仁,當前我國許多區別對待的經濟政策將會被取消,稅收政策也是如此。中國現行稅制中有部分政策規定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對這一部分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勢在必行。入世意味著進一步開放,稅收政策既要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要與國際接軌,這是林業稅收政策改革的目的。 一、 我國現行林業稅收政策概況 林業稅收政策是國家稅收政策的組成部分,我國林業稅收政策隨著國家稅收體制改革經過多次修正,現行林業稅收政策是以1994年起實行的新稅制為基礎的稅收政策,涉及林業的主要稅種如下。 1、工商稅類。主要包括商品勞務稅、所得稅、財產行為稅三個方面。木材及其加工產品與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和進口、林特產品的流通和進口等徵收增值稅,其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還要計繳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附加徵收教育費。目前利用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的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林區運輸、建築、郵電通訊、森林旅遊等服務業徵收營業稅,其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還要計繳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附加徵收教育費。 2、農業稅類。原木和原竹生產環節、收購環節同時徵收農業特產稅,稅率各為8%,加上10%的地方附加,木材特產稅率為17.6%。生漆、天然樹脂農業特產稅率10%,天然橡膠農業特產稅率8%,園藝產品農業特產稅率8%-16%。 3、相當於稅收的規費。主要有育林基金、維簡費(更改資金)、林業保護建設費、森林植物檢疫費等,這些屬於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另外還有各地收費項目。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木材生產者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6%提取育林基金(林價),其它國有林區按21%提取,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按每立方米木材在10元以內計提維簡費。集體林區木竹經營單位按收購後第一次銷售價的12%計提育林基金,同時一並按木竹售價的8%計提更改資金(維簡費)。除農村集體和林農以外的木材銷售者和經林業部門批準直接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單位按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標准收取林業保護建設費。 4、關稅。進口林產品須繳納關稅。 二、 我國現行林業稅收政策與WTO的主要沖突表現 我國加入WTO後稅收政策和稅制改革必須遵循WTO的原則。WTO有關稅收原則主要有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兩條基本原則以及反傾銷反補貼原則、透明度原則等其它相關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表現在稅收上,就是要求對給予一方成員的關稅和國內稅收的優惠,必須立即、無條件的給予任何其它成員方;國民待遇原則表現在稅收上,就是不對進口產品徵收超過國內同類產品的國內稅費;反傾銷、反補貼原則表現在稅收上,就是不準減免與出口直接相關的直接稅和退免間接稅過頭,不準用稅收支持使用國產商品替代進口商品,進口國可以按世貿組織裁定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透明度原則表現在稅收上,就是要求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必須規范、透明,稅收法律、法規要提前公布,否則不得實施。 我國現行林業稅收政策與WTO相關稅收原則相沖突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林業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透明度不高。 1、國家稅收法律體系不完整。我國稅收體系中只有單行稅法,沒有稅收基本法,缺乏一部稅收基礎性法律,國家稅收立法、執法、司法活動缺乏根本。一些稅種設置總體上缺乏導向性,稅收政策目標不明確,稅收征管效率低。 2、稅收立法級次較低、內部文件和規定繁雜、臨時性稅收政策多,稅收政策透明度低,嚴重違背了WTO的透明度原則。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中,除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是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外,主要是由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政部、農業部通過稅收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頒布的,沒有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程序將其上升到國家法律意志。這些以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通知等形式頒布的稅費政策不是永久法律,許多稅種、規費是因臨時需要而出台的。在我國,除國家規定的林業稅費外,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出台的林業稅費種類不少,有的鄉、村甚至也擅自設立稅費項目。 3、稅外收費多,費大於稅,稅費關系顛倒。除稅收外,國家規定的林業收費項目有育林基金、維簡費(更改資金)、林業保護建設費、森林植物檢疫費、教育費附加等,還有各地規定的名目繁多的收費,林業稅費比為1:3左右。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林業規費有明確的專門用途,如1972年農林部、財政部頒布的《育林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育林基金應用於採伐跡地、林間空地和荒山的更新、造林、育林和護林等費用的支出」,1987年財政部、林業部又進一步明確。但實際上育林資金被大量用於其他社會公益性支出以及護林防火、林政管理、林業管理人員工資等非生產性支出,彌補財政不足,其它規費的使用也是如此,林業規費的性質已經具有稅收的特徵。 (二)、林業稅收負擔過重,內外稅賦不公平,稅收優惠政策不合理,不利於林業經濟的持續發展。 1、進口林產品的增值稅負擔明顯高於國產林產品。銷售林產品增值稅稅率原木為13%,鋸材、三板、紙漿等加工產品為17%,同時允許按購進商品、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款進行抵扣,從事農林產品購銷的商業企業和以農林產品為原材料的生產企業沒有專用發票的,計繳增值稅時,可以按購進價的10%抵扣進項稅額;國內生產者銷售自己生產的農林產品時免徵增值稅,只征農業稅或農業特產稅,稅率低,並且規定了多種形式的減免稅;進口林產品時則要按13%和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不抵扣任何進項稅額。所以,這與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以及反傾銷反補貼原則相沖突。 2、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相對提高了林產工業的增值稅負擔。現行增值稅屬於生產型增值稅,購進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而木材采運、木材加工業與輕工業比較,固定資產比例高,相應扣稅少,稅負重。同時以林產品為原材料的林產工業銷項稅稅率高、進項稅抵扣率只有10%,無疑也增加了林產工業稅負。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對林業一般實行輕稅政策,目前大多數國家已經或正在推行消費型增值稅。因此,我國繼續長期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不符合國際經濟潮流。 3、林業稅費重復徵收現象普遍。現行的林業稅收政策,不僅稅種上重復,而且在徵收環節上重復。林業稅收以木材生產銷售為徵收對象,既徵收木材生產環節特產稅,又徵收木材經營流通環節增值稅;木材生產環節和收購環節同時徵收農林特產稅,還要各加上一定比例的地方附加;利用耕地從事苗木等林特生產既要征農業特產稅,又要征農業稅;一些地方甚至還違反國家稅收政策對木材採伐者徵收增值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對營林生產徵收營業稅等。 4、行業內優惠政策較多,變相形成了對國有森工、國營林場的補貼。我們現在的林業稅收政策對非國有林業存在岐視。比如,農林特產稅對國有森工實際只徵收5%,國營林場徵收8%,而集體和非公有制林業則徵收17.6%;育林基金和維簡費,國有森工企業全部自留自用,國營林場一般返回70%,集體等其它所有制單位則全部納入地方預算統一使用。 5、所得稅優惠待遇內外有別,明顯違背WTO相關稅收原則。5.1、對國內151家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額稅。5.2、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改項目,購置國產設備可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價稅合計金額的40%,從本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扣,並且照提折舊,而進口設備不能享受這一優惠待遇。5.3、內外資企業在成本、費用列支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企業所得稅負上輕於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若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的70%以上,可以減半徵收所得稅。等等。 需要說明的是WTO有關稅收原則並不排除對進口產品的稅收優惠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樣,也不排除一國內資企業間的稅收傾斜,即在不同地區企業和不同產業企業里可以存在一定的稅收優惠。當然,稅負公平是我們國家稅制改革的目標,也是趨勢所在。 三、入世後我國林業稅收政策的調整 我國林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應以「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收制度」為指導思想,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促進林業生態建設和林業產業產品結構合理協調發展。 (一)、完善稅收征管法,推進依法治稅,規范林業稅收政策,取消省級及以下出台的林業稅費項目,提高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的透明度。我國稅收政策由於立法層次低,透明度不高,隨意性較大,導致有時地方和部門發布的稅費政策與稅法相抵觸。 (二)、根據入世協議和關稅減讓時間表,調整關稅政策。關稅政策的調整主要是關稅稅率的減低、關稅種類的調整和關稅配額的分配製度的改變。總體上,經過1993、1994、1996、1997年四次降低關稅水平後,我國關稅平均水平已經大幅度下降,平均關稅水平目前保持在15.3%左右,但到2005年下調至10%,還有較大的距離。逐步降低關稅對我國的幼稚產業會造成較大的沖擊,如汽車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就林業來說,關稅下調對「三板」產品生產企業、林特產業沖擊較大,對原木、鋸材生產企業影響少。為了配合世貿談判,吸引國外資源,保護國內資源,1997年我國主動將膠合板關稅稅率由20%降為15%,刨花板、纖維板由原來的22%降為18%,單板的稅率由12%降為5%,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的關稅還有一定的下降空間;根據中美農業合作協議,柑桔、蘋果、葡萄等關稅須分別從目前的40%、30%、40%下調至12%、10%、13%,調整幅度大;從1999年1月起,原木和鋸材已經實行了零關稅。因此,研究如何在關稅總體水平降低的情況下,充分利用WTO中的有效保護理論和灰色領域,從我國經濟結構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出發,合理關稅稅率結構,利用WTO現有的規則,最大限度地發揮關稅在限制進口、保護民族產業方面的作用,是關稅改革面臨的重要課題。 (三)、修正增值稅,推行消費型增值稅,減輕林產工業稅收負擔,公平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稅負。為了鼓勵投資,吸引外資,將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修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取消《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第十條第一款「購進固定資產」。提高木材初加工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率,實行同步抵扣,對收購農林產品為原料的,按收購價的14.5%[=17%/(1+17%)]抵扣,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率計算」修改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4.5%的扣率計算」。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按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6%計征,進口貨物用來繼續銷售或用作原料繼續生產應稅產品的,按關稅完稅價格的14.5%抵扣,並修改相應稅收條款。擴大增值稅的課征范圍,逐步把徵收農業稅的農林產品銷售以及徵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與貨物銷售密切相關的勞務改徵增值稅,既滿足WTO規則的要求,對相關企業的稅負又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與國際慣例接軌,出口產品實行全額退稅,以鼓勵出口,改革增值稅進口征稅制度,取消增值稅與關稅優惠同免的優惠政策,提高國產品競爭力。當然,增值稅改革時要注意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 (四)、簡化稅制,實施費改稅,取締不合法的收費、將具有稅收性質的林業規費納入稅收征管范疇。理論界對取消省級以下制定的林業收費項目意見比較統一,對國家規定的林業規費改革卻存在較大的分歧,大部分人認為繼續保留「一金兩費」,只是對收費名稱、標准進行調整。筆者以為,這些林業規費應並入資源稅,在資源稅中增設原木稅目,向木材採伐者按銷售數量定額征稅,取消各種減免優惠,充分發揮稅收對資源的配置作用,定額稅率的高低可以根據現行收費水平來測定,適當低於現行水平。首先,育林基金等具有稅收的性質,不論是征管還是實際用途都可按稅收來操作;其次,當前林業的發展以營林為主,強調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處於次要地位,具有公共性,所以營林投資應以國家財政為主體,而不能單靠林業部門自己解決;最後,費改稅可以解決稅費倒置問題,避免亂收費和隨意減免等不正之風,促進公平競爭,降低征管成本。當然,在費改稅後,國家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應加大對林業的投資力度,給予林業以適當的財政補貼,以補貼代替減免,確保林業穩定發展。根據中美、中歐達成的入世協議,允許對我國農產品有財政補貼額度,補貼金額為農業總產值的8.5%,目前我國農業補貼金額名義為3%,實際補貼僅占農業總產值的1.5%。國家財政在安排農業支出時,要增加林業的份額,同時增加防護林建設補助費、森林病蟲害防治補助等專項資金數量。中共中央在《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提出:在財政支出結構調整中,要把以林業為主體的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作為公益性支出的一個重要方面。 (五)、單一環節徵收農業特產稅,降低農業特產稅稅率。1994年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生產和收購原木、原竹的單位和個人須各按8%的稅率徵收農業特產稅。這樣,加上10%的地方所得,原木、原竹的農業特產稅稅率達到了17.6%,稅負過重。雖然2001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國有森工企業「十五」期間原木的農業特產稅實行「生產和收購環節按10%的稅率合並計征農業特產稅」,但稅負與其它農產品比較還是過高。所以建議:原木、原竹農業特產稅只在生產環節徵收,並比照農產品的實際稅賦,將原木、原竹的農業特產稅稅率下調為3%左右,同時取消利用耕地從事農林特產生產重復徵收的農業稅。 (六)、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WTO相關稅收原則,調整其它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制度,簡化稅制,促進稅收結構調整,增加稅收收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及其成本費用列支項目,控制和減少稅收優惠,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雖然給予外資企業優惠待遇與WTO並不矛盾,但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呼聲越來越高,這有利於企業間的平等競爭。清理現在的區域優惠政策,取消過多過濫的地方性區域優惠政策,保留和調整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財政預算體制,探討建立稅收支出預算管理制度,促進稅收減免的規范化、公開化。建立反傾銷、反補貼制度,開征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防止外國企業對我國實施產品傾銷政策。將社會養老、失業、救濟等基金改為社會保障稅,開征遺產稅,合並印花稅和契稅,推進農村稅費改革。 總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需要對違背WTO原則的稅收政策立即著手清理。對於那些雖然與WTO原則不相抵觸的稅收政策,也要結合我國國情以及國際慣例進行改革,以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陸』 農林行業也可以免增值稅和其他稅種嗎

農林行業也可以免增值稅和其他稅種嗎?

符合條件的農林行業可以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碼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增值稅和其他應付款

你好
其他應付款是負債類,借方表示其他應付款減少即負債減少,貸方表示其他應付款增加即負債增加。
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
通常情況下,該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管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應付職工統籌退休金,以及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滿意請採納

有關增值稅和其他稅率計算問題

1、購進水泥
進項稅額=1000*270*17%=45900(元)
2、賣出水泥
銷項稅額=(1000*300)/(1+17%)*17%=43589.74(元)
3、沒有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
4、賣出石灰石
銷項稅額=3000*150*17%=76500(元)
應交稅額=76500+43589.74-45900=74189.74(元)
企業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同期准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企業銷售水泥時雖然沒有開發票但是必須做賬務處理即:
借:銀行存款 3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6410.2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3589.74
不做處理就是偷稅行為。

稅務知識 增值稅和其他發票的區別!

1、增值稅屬國稅征管,增值稅發票必須是一般納稅人在國稅局購買的。
2、增值稅發票分增值稅專用票和增值稅普通票,專用票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普通票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銷項稅額。
3、不知提問者說的其他發票是指什麼?如果說是其他稅種要開的發票應該很多是屬地稅征管,那應該是在地稅購買(服務業、商業性的商品銷售、租賃發票、建築安裝等等)或地稅代開的發票。

增值稅為什麼和其他稅種會計處理不同

1、增值稅和其他稅種會計處理不同的主埋陪要原因:一是增值稅由於是價外稅,而其他稅種都是價內稅,所以形成了不遲液茄同會計處理。
2、從銷售環節看增值稅和其他稅種的不同:
(1)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其他稅種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建設維護建設費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
(3)印花稅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出口至西班牙的關稅增值稅和其他稅費

進口西班牙關稅0,進口增值稅19%,一般建議增值稅由進口方支付,其在國內可以抵扣增值稅。

哪些行業可免增值稅?古舊書零售可以免稅嗎?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 *** 、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具體指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徵增值稅。
(八)、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九)、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稅固定資產是相對免稅固定資產而言的,免稅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2.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二、農業生產資料貨物免徵增值稅
(一)、農膜
(二)、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於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稅收管理員應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保管,以備檢查。
(三)、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脂、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脂、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草、殺早雙、順式氯氰菊酯、涕來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發和零售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不包括農機配件)。
三、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政策
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 *** 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四、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政策
對供電部門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接踵損耗和維護費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發票和其他發票的區別

一、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項憑證。現行稅制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大類,普通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納稅人使用的其他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時使用。
二、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區別, 專用發票除具有普通發票的功能與作用外,還是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重要憑證 ,與普通發票相比,它有以下區別:
(一)使用范圍不同
專用發票只限於一般納稅人之間從事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而普通發票 則可以用於所有納稅人的所有經營活動,當然也包括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 項目。
(二)作用不同
普通發票只是一種商事憑證,而專用發票不僅是一種商事憑證,還是一種扣稅憑證 .
(三) 票面反映內容不同
專用發票不但要包括普通發票所記載的內容,而且還要記錄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 號、地址、電話、銀行帳戶和稅額等。
(四) 聯次不同
專用發票不僅要有普通發票的聯次,而且還要有扣稅聯。
(五) 反映的價格不同
普通發票反映的價格是含稅價,稅款與價格不分離;專用發票反映的是不含稅價,稅 款與價格分開填列。

增值稅和定額稅哪個稅種更劃算

首先,你這個定額稅的說法有問題。定額稅以前是稅局為徵收方便,對無法建賬的納稅人採用核定徵收方式來計算稅額的一種方法,為分營業稅與增值稅。以後都是增值稅了。
你想問的應該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那個方式劃算吧?
你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去判斷:
1、你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一定是查賬徵收)
2、你的客戶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就是需要你開專用發票且必需開票)
3、你的客戶是否需要你開票。
如果你的客戶不需要開票,你可以爭取定一個較底的定額會合算點;如果客戶要求全部開票,就直接查賬徵收了,開了多少票就交多少稅,不會交空頭稅。

印花稅計算時營業收入是否先要扣除增值稅和其他附加費

印花稅是按照當月的不含稅收入總額計算的,沒有要扣除的增值稅和其他附加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規定: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即按合同所載金額。
2、如果合同所載金額是含稅金額則需要按含稅金額貼花,如合同所載金額為不含稅金額則不需增值稅款不用繳印花稅。
3、企業現在合同中簽訂的價格是含稅價格,則需要按含稅價格進行貼花,因為印花稅的徵收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所含增值稅不能扣減。
企業交納印花稅會計分錄處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一、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交納的印花稅如果金額比較小,比如定額貼花的營業賬簿和產權許可證照等,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關鍵點),如果金額小購買時直接減少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即可。實際繳納的印花稅:借:管理費用(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二、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地方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是根據實際采購、銷售或購銷總額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稅率直接計算繳納的,這時很多企業就會先通過「應交稅費」計提本月的印花稅,次月實際繳納時再沖減應交稅費科目。
比如,根據豫地稅發[2005]第43號文件《河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購銷業務,分別按實際采購、銷售或購銷總額7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當然,不同的省份規定是不一樣,所以企業在實際計算繳納印花稅的時候一定要先查詢當地的相關規定。
計提本月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貸:
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交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柒』 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以下幾點:
1、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如果月銷售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免除徵收增值稅;
2、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少百分之二十五計入納稅總額,稅率是百分之二十;
3、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幅度內減少徵收房產稅、印花稅等。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此類企業通常可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僱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較少。
中小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第二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捌』 關於種植、養殖業類的有關稅收減免政策

農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現以下六方面:

一、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就包括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1、關於青苗補償費暫免徵收的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徵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徵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船使用稅:

1、拖拉機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徵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征稅,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徵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按照非機動船1噸稅額計算徵收車船使用稅。為了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票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

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徵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8)林業企業印花稅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農業稅於2006年1月1日起取消。

2006年2月22日國家郵政局發行了一張面值80分的紀念郵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農業稅》,以慶祝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

這意味著,在我國沿襲兩千年之久的這項傳統稅收的終結。作為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停止徵收農業稅不僅減少了農民的負擔,增加了農民的公民權利,體現了現代稅收中的「公平」原則,同時還符合「工業反哺農業」的趨勢。

從1992年開始,中國改革開放正式對農業體制進行改革,2006年廢除延續千年的農業稅,標志中國進入改革開放轉型新時期。

取消意義

是對農民的一種解放。在中國,農業征稅、繳稅成本太大,這種成本有時候甚至超過了稅收本身。以農業稅為載體,派生出從農民、農村、農業攝取剩餘的稅費的品種多得令人眼花繚亂。農業稅的取消,使這種到處向農民伸手的體製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變;更為重要的是,現行的農村稅制,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設立的。

這種兩線並行的稅制結構,再加上城鄉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對中國農民形成了極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中國由7%的主稅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農業稅稅率達8.4%。據了解,對特定人群進行稅收,這種情況只有在中國才存在。因此,取消農業稅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種制度性的變化,是中央對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是對農民在稅負上與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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