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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企業三達膜今起招股

發布時間: 2023-04-01 22:28:57

Ⅰ 哪家券商將搶到科創板開市最大紅利

科創板即將開市,首批25家上市企業的發行費用已經公開。哪家券商在這一輪開板紅利中收獲最多?南都科創工作室統計分析發現,首批上市的科創板企業或將為券商創收19.5億元。在此前IPO項目源持續下滑的趨勢下,科創板已成為券商業績增量的大蛋糕。

隨著證券市場改革進程不斷加快,券商單純依靠牌照渠道價值「躺賺」的空間已越來越小。新規則下,投研估值能力將成為券商的核心競爭力,這也將加速券商行業的馬太效應,加速競爭分化。

富貴險中求?

中金力推兩家未盈利葯企上市

數據統計顯示,科創板首批25家企業的背後,共有6家券商保薦的上板企業數超過兩家。其中,收獲最多首批上市企業的是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家主保薦企業和1家聯合主保薦企業。此外,另5家券商還包括中信證券、華泰聯合、國信證券、中金公司和海通證券。

而從這6家券商截至目前保薦的申報企業來看,其中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中信證券和華泰聯合4家券商保薦的申報科創板企業數均達到或超過10家。在中信建投保薦的15家申報企業中,有6家成為了首批上市企業,「首批申報上市率」最高。而中金公司保薦申報了14家企業,僅兩家首批上市,在保薦申報企業數較多的券商中首批上市率最低。

對比中信建投和中金公司保薦的申報企業發現,中信建投保薦的企業融資金額多數在10億元以內,超過10億元的僅3家,首批上市的6家企業中也有5家融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下。可以看出,中信建投在保薦申報科創板企業的策略上比較保守。

而中金公司在保薦申報企業上則顯得更為「大膽」,不僅保薦了6家融資超過10億元的企業申報,其中還有兩家為未盈利葯企,分別是澤璟生物和百奧泰,均屬創新葯研發公司。這兩家公司也是目前科創版148家申報企業中,唯二採用第五套上市標準的企業,這意味著兩家企業預估市值均超過50億元。兩家葯企融資金額均超過20億元,如果能夠成功登上科創板,將為中金公司帶來一筆可觀的收益。

不過,未盈利的同 時尚 未有產品上市、尚無穩定營收也意味著該類企業具有更大的投資風險。事實上,在首批25家上市企業中,尚未出現醫葯製造業企業,即使是已盈利的葯企也沒能進入首批俱樂部。

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這與早前市場預期科創板將重點支持推動生物醫葯類企業上市的情況有差異。中金公司保薦的兩家未盈利葯企,可能在科創板開市後仍需較長時間觀察。

逆勢而上

首批創收預計直追上半年總量

為何科創板吸引這些上市券商公司大舉進軍?除了外部的政策推動、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等因素外,也由於科創板將成為存量IPO市場下滑背景下難得的增量大蛋糕,券商自身的商業訴求使它們對於保薦企業上市科創板具有很高的熱情。

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上半年,券商在IPO上的收入情況並不樂觀。上半年券商承銷保薦總收入約35.3億元,同比下滑18%,存量一級市場融資速度放緩已經成為趨勢。

據北京商報報道,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近年來IPO企業數量和融資規模在趨勢性下降,由於2017年IPO大爆發,提前透支了後續幾年的IPO項目資源,加上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使得很多本來符合IPO資質的企業因業績下滑等因素,退出IPO申報,導致擬IPO企業數量減少。

而IPO項目源的減少又加劇了市場競爭,券商不得不採用「價格戰」的方式在日趨白熱化的IPO項目競爭中爭取客戶。2018年底甚至出現了上海農商銀行A股IPO中標3家券商承銷費率均未超過0.5%的情況,而此前一般來說IPO承銷費率在3%-6%左右。這些因素均使得券商保薦承銷收入不斷下滑。

在此背景下,科創板無疑將成為讓券商眼紅的下半年業績增量大蛋糕。早在今年3月天風證券就曾發布科創板研報預測,首年科創板將給券商帶來60億的業績貢獻。

此外,科創板開市後券商的獲益情況也可對比創業板開市後的情況進行參考預測。公開數據顯示,自創業板2009年10月開市一年後,A股14家上市券商在2010年前三季度的業績表現十分優異,主承銷融資項目融資規模同比增加近三成,這主要就是受創業板和中小板IPO發行提速的影響。而創業板開市兩周年時,共有271家創業板上市公司被56家券商保薦承銷,保薦承銷費、發行費用共計126.9億元。

不過,隨著創業板開市兩周年時大批股票破發造成股民損失,作為中介機構的券商曾被股民質疑「只薦不保干收錢」。彼時,271隻上市創業板個股中破發比例高達77.12%,不僅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甚至不少重倉創業板的基金公司也虧損慘重。兩年中創業板IPO項目造假、過度包裝等問題不斷,成為當時券商賺取創業板紅利的另一面。

分析

新規則下「躺賺」情況不再

科創板或加速券商馬太效應 投研估值能力是關鍵

近年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持續運行,監管力度逐漸加碼,券商「只薦不保」、「躺著賺錢」的空間已逐漸縮小。

2017年6月,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保薦的登雲公司IPO造假被立案調查,被罰款近1700萬元,相比其保薦的登雲公司被處罰60萬元,對保薦券商的處罰力度更大。此前,時任證監會主席的劉士余曾公開表示,券商發展應從源頭上嚴把上市公司質量關,不能「只薦不保」、一上了之。

而對於科創板來說,更是通過市場化詢價定價、券商跟投機制等多項制度創新,更加註重上市企業和保薦機構的利益捆綁。這就使得券商如果沒有足夠的投研能力和銷售能力,保薦一家企業IPO上市可能不僅賺不到錢,還有虧錢的風險。其中尤其是科創板要求券商跟投的機制,將券商與投資者綁上「一條船」,如果發行後股票下跌,券商也將直接面臨虧損。

2018年7月9日,國內明星 科技 公司小米集團在港交所上市,上市當日股價即跌破發行價,直至昨日股價仍一直處於下探態勢,上市一周年之際已從發行的17港元跌至9.37港元。事實上,股價破發情況在近年全球的資本市場並不少見。

有分析人士認為,由於科創板採用市場化詢價定價機制,放開了此前A股的23倍市盈率限制,在科創板短期熱情過後,也將可能出現上市首日破發的情況。而能否避免破發,主要考驗的就是券商投研估值能力。隨著中國證券市場改革進程的加快,投研估值能力將成為區分券商質量的核心競爭力。

7月4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帶隊赴中金公司調研時提出,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有效防範各類欺詐行為發生,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同時也是資本市場的「穩定器」和市場創新的「領頭羊」,要通過更強的價格發現能力、更理性的投資行為、使用有效的對沖工具,不斷創設新的金融工具,提升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

隨後,為提升證券行業整體水平,7月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分類管理,根據業務風險劃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專業類證券公司。

分析認為,科創板即將開市以及證監會近日的一系列動作,將加速券商行業的馬太效應,形成頭部券商強者恆強的局面,頭部券商將拿到更多的IPO項目源和收益,留下的市場空間將更小。與之相應的,券商市場也將面臨競爭分化,中小券商需要謀求差異化發展。

出品:南都科創工作室

數據支持單位:

挖貝研究院

Ⅱ 【上交所科創板投教專欄】(十四)關於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的首輪問詢及回復(二)

目前已受理科創板企業招股說明書的基本情況,存在哪些值得重視的普遍性問題?
從目前受理企業看,大部分科創板申報企業基本能夠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 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及相關要求,編制招股說明書。所編制的招股說明書,總體上注重結合科創企業的特點,披露與科創屬性相關的內容,注重改善管理層討論的針對性。但同時應當看到,目前所披露的招股說明書質量參差不齊,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共性問題,與試點注冊制改革要求以及市場各方期待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為如下五個「不夠」。
1.對科技創新相關事項披露得不夠充分。比如,核心技術、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等事項是科創企業的重要特徵,也是投資者了解和判斷發行人是否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依據。相較其他板塊,科創板招股說明書應當更加註重對科技創新相關事項的披露,但是,目前不少企業對此披露得還不充分。比如,沒有充分披露核心技術的來源、研發團隊情況、技術先進性程度、在國內外市場的地位及競爭優劣勢、技術的迭代性和可替代性、技術路線演進和發展趨勢、知識產權保護及管理、核心技術產業化應用及收入佔比等。
2.企業業務模式披露得不夠清晰。對於申請發行上市的企業而言,從事什麼業務、提供什麼產品或服務、如何組織生產和銷售、如何獲取收入和盈利、相關技術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貢獻度等,都是發行人需要向投資者講清楚的重要信息。尤其是科創企業中,還有一些採用了較為新穎的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投資者對此更不熟悉,因此,也需要向投資者做出更加清晰的披露。但是,部分科創板招股說明書存在對業務模式特別是發行人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披露不清楚的情況,產供銷模式與財務數據也缺乏對應關系,行業上下游經營和競爭情況,披露得比較分散、模糊。
3.企業生產經營和技術風險揭示不夠到位。科創企業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風險高等特點,需要特別注重風險揭示的充分到位。目前,不少招股說明書的風險揭示不到位,泛泛而談、避重就輕的比較多。比如,未結合科創企業的特點進行風險揭示,風險因素披露缺乏針對性;未能對風險產生的原因和對發行人的影響程度進行充分披露,缺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定量分析;有的風險因素披露違反規則要求,包含發行人競爭優勢及類似表述,風險揭示變成自我表揚等。
4.信息披露語言表述不夠友好。科創板招股說明書准則明確要求應便於投資者閱讀,淺白易懂、簡明扼要、邏輯清晰,具有可讀性和可理解性。從目前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來看,語言表述不友好的問題較為突出。比如,有的招股說明書未能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突出事件實質,而使用市場推廣的宣傳用語,明顯美化甚至誇大;有的大篇幅披露與發行人相關度不大的行業等信息,對自身直接相關的業務與技術披露較少,信息披露冗餘的同時,有效性不足、針對性不強;有的招股說明書使用很多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有的未能盡量使用圖表、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披露方式,以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未註明資料來源等。
5.文件格式和內容安排不夠規范。比如,部分招股說明書未能結合企業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准和依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具體執行標准簡單照抄會計准則;各主體承諾事項仍大量堆砌在重大事項提示部分,未能達到重大事項提示以簡要語言提醒投資者特別關注事項的目的等。
對於招股說明書存在的上述問題,有的是多年來習慣做法所致,有的與准備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編制招股說明書的時間倉促有關。這些問題,說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如何按照試點注冊制改革的理念,在發行上市環節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要求,理解深度不夠、重視程度不夠、執行力度不夠。在此,再次提醒各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務必嚴格按照科創板注冊制相關規則要求製作、修改招股說明書。應該結合審核問詢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該精簡的精簡、該刪除的刪除、該補充的補充、該強化的強化。上交所審核中將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高度重視信息披露的質量,對存在突出問題的招股說明書,將刨根問底,持續加大問詢力度。

Ⅲ 科創板第二批名單

上交所公布科創板第二批共8家IPO申請獲得受理企業的名單,分別為:華興源創(來自江蘇)、微芯生物、特寶生物、國盾量子、虹軟科技、世紀空間、光峰科技、貝斯達。8家企業擬募資額合計60億元。

加上科創板第一批受理企業,17家企業擬合計募資170億元。在這8家企業中,3家企業2018年研發投入營收佔比在30%以上,其中最高者達56%;4家企業2018年毛 利率 在70%以上,其中最高者達96.27%。

Ⅳ 瞄準科創板!這些有科創項目的機構與公司 已開始行動

盡管科創板相關細則尚在討論中,但A股市場創投概念火爆。

東財Choice數據顯示,自11月5日至今,整個創投板塊漲幅超過12%。其中,張江高科、市北高新、魯信創投等股價翻倍,復旦復華、九鼎投資等一眾創投概念股均連續漲停,漲幅超過七成。

對於科創板的大機遇,眾多上市公司董事長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看好。

據悉,在投資者的高度關注下,部分有項目的上市公司表示「已經在積極行動」。

信息發展 稱:在相關條件和政策允許情況下,公司下屬企業,未來不排除在科創板上市。

記者查閱,信息發展主要子公司包括追溯雲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光典信息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追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亞廈股份 披露,旗下盈創科技作為完全自主技術創新的公司,具備上市的基礎條件。據悉,盈創科技的3D列印商業化已見成效,其2017年度已實現盈利。目前,盈創科技擁有133項專利,其中發明專利19項,是全球第一家掌握3D建築列印的高科技企業。

上海新陽 在回答投資者問詢時表示,相信大股東會做出明智正確的選擇。

上海新陽持有上海新升27.56%股權。股價表現上,自5日至今,上海新陽的股價累計漲幅已超過30%。

上海新陽半年報披露,上海新升2018年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7825.89萬元,凈利潤為1014.56萬元。

浙江富潤 則更直接,表示旗下公司將根據科創板的上市標准進行謀劃。自5日至今,浙江富潤股價的累計漲幅已達到22.5%,其中16日的漲幅更是高達9.96%。

鳳凰傳媒 表示,將竭力推進相關子公司上市事宜。早在10月下旬,鳳凰傳媒就開始走出一波行情,股價累計漲幅超過30%。

「能不能上科創板,請速告知。」針對投資者的「心急如焚」,不少公司借機做起了「項目路演」。比如,耐威科技披露了耐威智能、聚能晶源等一眾投資標的。

與二級市場投資者一樣,創投機構也摩拳擦掌,希望能喝上科創板的「頭啖湯」。

「我們在上海有兩家符合的企業,目前正在幫企業梳理,希望明年抓住機會,成為後備標的。」某知名創投公司有關人士信心滿滿地告訴記者。該創投公司人員進一步解釋,雖然科創板細則尚未出台,但大方向在那裡,公司會保持與券商投行的持續、及時溝通,等待細則出台。

鼎暉創始合夥人王霖回復記者: 鼎暉創新與成長基金所投企業有一半以上符合注冊制的要求。

作為鼎暉旗下專注創業投資的基金,鼎暉創新與成長基金過去布局了20多家中早期創新的企業,主要在TMT、創新葯、人工智慧板塊,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企業符合注冊制的要求,比如大數據公司數聯銘品、譯泰教育、創新葯斯丹賽、人工智慧公司靈動科技等。鼎暉表示,會盡快與相應的監管部門溝通,推薦符合科創板要求的優秀企業。

據悉,鼎暉創新與成長基金過去在科技創新領域至少投資100億元人民幣,其中不乏商湯科技、口碑網、埃夫特機器人、微信發票、先導葯物、豐巢科技等諸多引領行業創新和發展的企業。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Ⅳ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2 —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 3 —
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 5 —
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 6 —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 7 —
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 9 —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 10 —
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11 —
(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12 —
(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 13 —
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 14 —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 18 —
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

Ⅵ 科創板2021年擬上市公司名單

以下是上市公司:
1.和輝光電688538.SH。
2.天能股份688819.SH。
3.鐵建重工688425.SH。
4.電氣風電688660.SH。
5.中望軟體688083.SH。
6.生益電子688183.SH。
7.之江生物688317.SH。
8.奧泰生物688606.SH。
9.極米科技688696.SH。
10.百克生物688276.SH。
和輝光電是上海和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10月29日成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顯示器及模塊的系統集成、生產、設計、銷售,並提供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顯示器組件及電子元件銷售,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業務,實業投資等。

(6)科創板企業三達膜今起招股擴展閱讀

科創板()設立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9年6月13日正式開板。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提升服務科技創新企業能力、增強市場包容性、強化市場功能的一項資本市場重大改革舉措,其特點是並不限制首次公開募股的定價,亦允許企業採取雙重股權結構。
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和製造業深度融合,引領中高端消費,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從依法保障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建立健全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條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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