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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印花稅政策

發布時間: 2022-07-01 05:10:36

印花稅減半徵收優惠政策2021

印花稅減半徵收優惠政策為小額徵收率從3%下調至1%。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其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免徵印花稅的憑證包括以下幾種: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5、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6、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7、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8、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⑵ 我國目前的印花稅政策有什麼呢優惠的

你好,

2019年我國印花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總共有67項,分類匯總如下
第一類,普惠政策,一共有3項。分別是副本抄本免稅、資金賬簿減半、其他賬簿免稅。
第二類,小微企業優惠,一共有2項。分別是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減征。
第三類,與公益事業相關的優惠,一共有2項。將財產捐贈給政府、福利單位、學校免稅。
第四類,與三農相關的優惠,一共有3項。分別是合作社與社員簽訂的農產品購銷合同免稅、農村集體經濟清產核資免稅、農村飲水工程免稅。
第五類,與住房相關的優惠,一共有12項。最常用的應該是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免印花稅。其他免徵基本和廉租房、保障房、公租房相關,另外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也免。
第六類,與貨運憑證相關的優惠,一共有2項。快件行李包裹的托運單據免;特殊的貨運憑證,比如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新建鐵路工程臨管線運輸也是免徵的。
第七類,與體育相關的優惠,一共有7項。對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的一些合同免徵印花稅。
第八類,與特定企業、特定項目相關的優惠,一共有9項。主要是對社保基金、青藏鐵路公司、發行單位、飛機租賃企業、石油儲備基地、商品儲備管理公司的一些合同免徵印花稅。
第九類,與改制重組相關的優惠,一共有9項。其中第四項是針對所有行業的優惠政策,其他是針對專門的企業或行業的優惠。
第十類,與金融資本相關的優惠,一共有18項。金融和資本市場的稅收優惠是這十類優惠中最多的,在此不一一列舉。
望採納

⑶ 合並分立產權轉移印花稅的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所以,合並分立產權轉移不收印花稅收。但是其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相關的協議、合同及相關憑證行為時,就應當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一(二)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⑷ 企業改制重組印花稅怎麼算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企業改制重組印花稅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⑸ 企業重組,新設合並與吸收合並涉及的稅收有哪些

吸收合並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實物資產,可以享受不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主要內容: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不徵收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實物資產;
3.被吸收合並企業不僅應當將企業實物資產轉移至吸收合並方,而且必須同時將其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同時轉移;
4.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
5.上述政策不徵收的僅僅是增值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二)營業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享受不徵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但是 轉移 無形資產要徵收營業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
主要內容:
1.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2.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被吸收合並企業不僅應當將企業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移至吸收合並方,而且必須同時將其債權、負債和勞動力 同時轉移;
3.對被吸收合並方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無形資產轉讓應當繳納營業稅;但是,根據企業重組精神,國稅總局應該會對在吸收合並中「無形資產」轉移予以免徵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進一步明確。
4.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
5.上述政策不徵收的僅僅是營業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三)土地增值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房地產,可以享受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主要內容: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上述政策中「企業兼並」包括吸收合並這種情形;
3.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對象是房地產;
4.上述政策強調的是「暫免徵收」,如果吸收合並後,吸收合並方將吸收合並進去的房地產出售,應當以吸收合並方為納稅主體,繳納土地增值稅。
5.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企業兼並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設合並等。
6.上述政策暫免徵收的僅僅是土地增值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四)契稅:在吸收合並中,吸收合並方承受被吸收合並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並方以享受免徵契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
主要內容: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吸收合並方,而非被吸收合並方;
2.免徵契稅的征稅對象僅限於被吸收合並方的土地和房屋;
3.吸收合並方和被吸收合並方企業的原投資主體(即股東)吸收合並後依然存續,即在吸收合並過程中沒有減少;
4.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吸收合並,其他企業重組形式不適用。
5.上述政策不徵收的僅僅是契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五)印花稅:在吸收合並中,原則上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事項按規定貼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主要內容:
1.關於資金賬簿的印花稅:(1)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2)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3)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關於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適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執行。
(六)企業所得稅: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合並對價中對於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但對於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主要內容:
1.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企業合並,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3.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企業重組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5.重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不是吸收合並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按上述政策處理。
3.吸收合並中,所得稅的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4.吸收合並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4)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5.符合條件的吸收合並,被合並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即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6.無論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吸收合並中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計征企業所得稅。
(七)個人所得稅:如被吸收合並方的股東為自然人,在吸收合並中,股權支付額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對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部分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主要內容:
1.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2.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適用解析:
1.如果符合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被吸收合並方的股東為自然人,股權支付額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被吸收合並方的股東為自然人,對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部分,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依法正常納稅,不受企業重組影響,但不應重復納稅。

⑹ 國有企業改制後資金帳戶印花稅如何計算

問題描述:
我單位原是國有企業,進行整體改制,改為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單位職工和領導買斷,改制後公司名稱在原單位名稱後加有限公司四個字,請問:改制後資金帳戶印花稅如何算,按差額算,還是全額算?
問題答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資金帳簿印花稅規定如下: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⑺ 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一、關於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一)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三)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四)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關於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三、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⑻ 印花稅核定徵收新政策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印花稅核定徵收主要是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市局確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核定徵收比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稅的征管中就可以適用核定徵收:(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⑼ 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我們知道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那麼其有什麼優惠政策呢?
1、法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公益性贈與)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2、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徵印花稅。
3、特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稅:
(5)單據免稅: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所開立的各類單據,不再貼花。
(6)企業兼並並入資金免稅
(7)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免稅(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8)特殊情形免稅:納稅人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9)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10)書、報、刊合同免稅。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而書立的憑證,免徵印花稅。
(11)外國運輸企業免稅。進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有的一份結算憑證,免徵印花稅。
(12)特殊貨運憑證免稅:軍事物資、搶險救災物資、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
(13)物資調撥單 免稅。
(14)同業拆借合同免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稅,按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16)撥改貸合同免稅,對財政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
(17)合同、書據免稅,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18)國庫業務賬簿免稅,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
(19)委託代理合同免稅,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不征印花稅。
(20)日拆性貸款合同免稅,對人民銀行向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日拆性貸款(20天以內的貸款)所簽訂的合同或借據,暫免印花稅
(21)鐵道企業特定憑證免稅
(22)電話和聯網購貨免稅
(23)股權轉讓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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