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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交易投資另類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1-23 11:41:52

① 為什麼說納斯達克是場外交易

納斯達克市場允許市場期票出票人通過電話或互聯網直接交易,而不拘束在交易大廳進行,而且交易的內容大多與新技術,尤其是計算機方面相關,是世界第一家電子證券交易市場。納斯達克擁有自己的做市商制度,它們是一些獨立的股票交易商,為投資者承擔某一隻股票的買進和賣出。

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 ):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 又稱"店頭交易"或"櫃台交易"

  • 納斯達克的特點

1、雙軌制。在上市方面分別實行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和小型資本市場兩套不同的標准體系。通常,較具規模的公司在全國市場上進行交易;而規模較小的新興公司則在小型資本市場上進行交易,因為該市場實施的上市要求沒有那麼高。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兩個市場的監管范圍並沒有區別。

2、交易系統。納斯達克在市場技術方面具有很強的實力,它採用高效的"電子交易系統"(ECNs),在全世界共安裝了50萬台計算機終端,向世界各個角落的交易商、基金經理和經紀人傳送5000多種證券的全面報價和最新交易信息。但是,這些終端機並不能直接用於進行證券交易。如果美國以外的證券經紀人和交易商要進行交易,一般須通過計算機終端取得市場信息,然後用電話通知在美國的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會員公司進行有關交易。由於採用電腦化交易系統,納斯達克的管理與運作成本低、效率高,同時也增加了市場的公開性、流動性與有效性。

3、造市人。納斯達克擁有自己的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它們是一些獨立的股票交易商,為投資者承擔某一隻股票的買進和賣出。這一制度安排對於那些市值較低、交易次數較少的股票尤為重要。這些做市商由NASD的會員擔任,這與VSE的保薦人構成方式是一致的。每一隻在納斯達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做市商為其股票報價;一些規模較大、交易較為活躍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能達 到40-45家。平均來說,非美國公司股票的造市人數目約為11家。在整個納斯達克市場中,大約有500多個市場造市人(market maker),其中,在主板上活躍的造市人有11個。這些做市商包括美林、高盛、所羅門兄弟等世界頂尖級的投資銀行。納斯達克現在越來越試圖通過這種做市商制度使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夠在最優的價位成交,同時又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4、保薦人制度。在納斯達克市場,造市人既可買賣股票,又可保薦股票,換句話說,他們可對自己擔任造市人的公司進行研究,就該公司的股票發表研究報告並提出推薦意見。

5、交易報告。造市人必須在成交後90秒內向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當局報告在市場上完成交易的每一筆(整批股)。買賣數量和價格的交易信息隨即轉發到世界各地的計算機終端。這些交易報告的資料作為日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審計的基礎。


② 股份公司沒有上市也可以發行股票嗎如果可以,那 他的股票是通過什麼渠道進行交易的呢謝謝~

非上市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發行股票,不能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如果其股票不是公開發行的話,那麼其股票是不能再證交所交易的,一般可以再銀行、證券公司交易,甚至可以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如果是公開發行,那麼其股票在證交所之外的市場交易;統稱為場外交易市場;一般指證券公司、銀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本身就必須發行股票,不存在轉為股份制企業的問題。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要發行股票的話才有轉成股份制公司的必要。有限責任公司轉換為股份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上市的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5000萬以上資產並且3年以上盈利,還需要證監會批准,才能上市!發行股票不得低於總股本得20%!

一個公司的股票上市能使其原先資本產生數十倍甚至上百上千被的溢價率,正所謂是麻雀變鳳凰。所以如果能拿到代表初始資本的「原始股」確實是件好事。現在A股市場最害怕的「大小非」多是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2)場外交易投資另類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呀,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有以下幾個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③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場外交易嗎

你好,不可以,既然是上市公司,
在這個市場掛牌的就必須在這里流通,即便是協議交易,股份過戶以及登記也要通過結算中心完成。

④ 股市所說的一級市場,二級市場是什麼意思

你好,一級市場也稱為發行市場,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增發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二級市場又稱流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指在證券發行後各種證券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買賣流通所形成的市場,包括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就屬於二級市場。
按流通環節可分為:
1.場內交易市場:即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大型、活躍而有秩序的場內交易;
2.場外交易市場:沒有固定地點的場外交易,大多是電話中成交。主要是國債,股票所佔的比例很少。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⑤ 投資者咨詢,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否做場外期權交易

上市公司進行場外期權交易前需判斷業務性質。如屬於套期保值性質,根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七章第二節的內容,上市公司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只能在場內市場進行,不得在場外市場進行,進行外匯、利率等金融產品套期保值業務參照前述規定執行。如不屬於套期保值性質,根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七章第一節的內容,在進行衍生品等風險投資時應遵守相應規定並履行相關審議程序。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⑥ 場外交易市場和場內交易市場的差別是什麼

場外交易市場與場內交易市場(交易所市場)的區別,主要在於交易產品、交易方式、准入門檻、承擔的義務這幾個方面:

1、交易產品不同。

交易所市場主要交易上市公司的股權,場外交易市場除掛牌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外,還可以交易其他金融產品及金融衍生品。

2、交易方式不同。

交易所市場採取指令驅動的集中競價交易制度,而場外交易市場通常採用報價驅動的做市商制度。

3、准入門檻不同。

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公司,主要面向大型、成熟或者處於高速成長期的企業,准入門檻較高;場外交易市場主要面向初創期或成長初期的企業,其准入門檻相對低很多。

4、承擔義務不同。

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公司,不但要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還要接受監管部門、交易所、中介機構、投資者和市場各方的監督,對其規范運作提出很高的要求;

⑦ 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是通過交易所來代賣嗎

交易所市場是股票流通市場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會員、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市場內集中買賣上市股票的場所,是二級市場的主體。具體說,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時間。接受和辦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股票上市買賣,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資者有機會在市場上通過經紀人進行自由買賣、成交、結算和交割。證券公司也是二級市場上重要的金融中介機構之一,其最重要的職能是為投資者買賣股票等證券,並提供為客戶保存證券、為客戶融資融券、提供證券投資信息等業務服務。

場外市場又稱店頭市場或櫃台市場。它與交易所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證券交易市場體系。場外交易市場實際上是由千萬家證券商行組成的抽象的證券買賣市場。在場外市場易市場內,每個證券商行大都同時具有經紀人和自營商雙重身份,隨時與買賣證券的投資者通過直接接觸或電話、電報等方式迅速達成交易。作為自營商,證券商具有創造市場的功能。證券商往往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幾個交易對象。作為經紀證券商,證券商替顧客與某證券的交易商行進行交易。在這里,證券商只是顧客的代理人,他不承擔任何風險,只收少量的手續費作為補償。

⑧ 場外交易的特殊問題

場外交易是證券交易的重要形式,我國場外交易的法制建設比較落後,場外交易規則不明確。在證券成交問題上,場外交易採取協議原則,故可依《證券法》、《公司法》及《合同法》有關規則辦理,成交規則比較簡捷。在場外交易情況下,有以下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場外交易的交易風險。與場內交易相比,場外交易的證券交割及過戶風險相對較大。在場內交易情況下,證券投資者擬出售證券及擬交付的資金,均應事先存人其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證券成交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清算交割程序,可直接從賬戶內劃撥證券或資金。但在場外交易中,沒有事先交存證券及資金制度,證券及資金交割風險相對較大。
2.場外交易的過戶登記。除上市公司之非流通股票應在證券交易所附設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外,其他證券之過戶登記尚無明確法律規定。但結合《公司法》的規定,場外交易的證券過戶,應考慮證券是否為記名證券而有區別。根據《公司法》規定,不記名證券的轉讓,由證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效力;記名證券的轉讓,採取背書或法定其他方式轉讓,並由公司在公司債券存根或股東名冊上作出記載。這意味著,無記名證券以證券持有狀態作為過戶的外部標志,記名證券則以公司登記作為證券過戶的外部標志。
3.場外交易的監管制度。我國現行證券法律以調整上市公司以及場內交易為主要內容,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以及監管基本處於空白狀態,這種狀況加劇了場外交易的無序發展。國外場外交易多數採取證券公司交易方式,為了實現對場外交易的適度監管,許多國家在頒布和實施相關法律的同時,特別強調證券業協會對場外交易實施自律監管。根據我國場外交易實踐,投資者交易是場外交易的主要形式。我國應及時頒布實施相關法規,設計出適合這一特點的場外交易監管制度,以防止證券交易秩序的無序和混亂。

⑨ 場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國場外交易的實踐 我國證券交易主要採取場內交易,相關法律法規也以調整場內交易為主。這種狀況使人們忽視了場外交易的客觀存在,忽視了對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場外交易或櫃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證券櫃台交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櫃台交易又叫店頭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證券的轉讓買賣活動」,「凡章程規定可以轉讓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額可轉讓存款證(亦稱大面額存款證),均可在批准經營證券轉讓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櫃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企業債券股票管理暫行條例》允許經批準的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辦企業債券的轉讓業務;1987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文件的通知明確指出,「企業股票、債券的轉讓,須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機構,目前僅限於獨立核算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轉發《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報告》,在允許國庫券轉讓的同時,特別提及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國庫券轉讓中介業務;1990年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跨地區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設立證券交易代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更是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業務部可以辦理「證券的簽證、登記過戶」,「證券代保管」等業務。上述規章、規定說明,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前,我國就存在證券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建立全國金融市場報價交易信息系統的通知》並據此籌辦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以下簡稱STAQ),STAQ系統於1990年12月5日開始運作;1993年2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了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該公司交易系統簡稱NET,承擔著場外交易市場的管理。這兩個場外交易市場雖然逐漸消亡,但它們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的歷史性代表及其顯示的場外交易,則是無法否定的。
(二)我國場外交易的證券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⑩ 另類投資市場的AIM的上市條件

任命一個顧問(保薦人),
任命一個經紀人;
對於免稅的、可轉讓的股份沒有任何限制。
是一個已經注冊的股票上市公司或相當;
准備一份申請上市證明;
每年一次按一定交易比率支付給股票交易所。
對於那些剛剛起步的公司而言,進入AIM成為了進入公眾市場的第一步。對於那些正在成長還沒有達到在主板市場上市的所有標准,或者是沒有更合適的環境,但是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公司,AIM為他們提供了一條發展通道。許多現在在主板市場交易成功的公司是從AIM起步的。
20世紀80年代以來,英國圍繞著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企業的直接融資問題進行了艱苦的探索,先後設立了USM市場、AIM市場、TECH市場。目前,英國可供選擇的市場(AIM)有上市公司700多家,總市值超過100億英鎊。
20世紀70年代前,英國長期堅持推行中小企業淘汰政策。1973年後,英國開始改變這種錯誤政策;轉而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80年代,英國相繼出台了11項有關中小企業的法案,來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在這種背景下,英國於1980年設立非掛牌證券市場(Unlisted Securities Market,USM),當年有23家公司。到1989年底,USM共有上市公司448家,總市值為89.75億英鎊。這之後,USM市場逐年萎縮,至1996年關閉時只有12家公司和8.39億英鎊市值。盡管USM市場受到挫折,但英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沒有變化。1995年,英國設立了可供選擇的市場(AIM),將目標定位為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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