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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发布时间: 2023-04-02 01:09:42

㈠ 论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结构的产物,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功能、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它于90年代以来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发达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与引用,这其中包括我国。所谓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中非公司股东单位派出的、并与公司(管理层)无经济利益与亲属关系的独立社会人士,”⑴他们往往由企业家、银行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员等组成。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最早开始探索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兖州煤业、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有些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高达50%(如内蒙古包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据统计,2001年8月中国正式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会引入了独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⑵由上观之,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实践尚未被普及推广,但已呈方兴未艾之势。而与此相应的立法则稍显滞后,但从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选择性条款“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强制性条款“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足以体现出中国有关证券监管层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鲜明立场和观点。然而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应否被引入的理论争辩不但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积极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为代表的全盘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学者们在没有统一公司立法的情况下,对这一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大相径庭。
制度移植话题是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法学讨论的焦点之一。“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种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需考虑植入环境是否有利于本土化的条件之生成、之实现。换言之,中国有无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难逃“南橘北枳”的命运……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进一步的分析。总体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逻辑进路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问题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唤法律制度的创新和理论的跟进。
2. 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和利益选择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于此,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发挥。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进一步防止“内部人控制”,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较之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对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监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独立董事制度的这一优越性具体表现在:由于独立董事在财产、人格、利益和运作上都具有独立性,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较公正和独立地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客观的评价;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席或主要成员,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由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证经营;由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因而在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与股东大会的财产制衡和证监会的社会制衡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立体的和交叉的制衡体系,如在解除不称职的高级经理、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限制对股东不利的公司收购等方面,保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纵深推进。在采取诸如减持国有股、严格公司审计制度、对扭亏无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强化证券监管杜绝或限制以圈钱为目的的增资扩股等措施外,加强公司监督机制建设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此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商业环境中,具备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是公司决策的“外脑”资源,因为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知识、新技能和新经验,协助管理层改善经营,发挥其智囊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此外,独立董事的加盟还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程度,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其结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全部交给经理层,然而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足够成熟的企业家阶层和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许多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培养和专业的训练,对经营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固然要靠提高经理层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但独立董事们的顾问和参谋作用也不可小视,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有着更多的现实意义。
再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宏观经济水平。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它通过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公司业绩得以保障、竞争力随之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而提高,从而使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国家的金融体制更加扎实、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加坚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资本是衡量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资本的前提下,融资渠道对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则至关重要,而融资渠道是否畅通无阻又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和发展潜力。在我国目前存在严重信用危机的证券市场上,独立董事的加盟能极大改善公司声誉,推进经营活动,因为他们能搭建起公司经营层与外部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互动桥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从而提高公司价值,这对众目睽睽之下的公众公司而言,无疑是个无价之宝。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不仅有助于公司顺畅融资,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现阶段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发展。
最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尤其在美国上市的我国企业来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国际标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一环。
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国普遍采纳,也掀起了一场风靡全球的运动,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专家及政客、媒体聚焦的热点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以及投资者的追捧点;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东窗事发和国内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锋芒所向之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之所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是因为我们对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所有制度一样,独立董事制度在拥有优越性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3. 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克拉克在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的同时,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并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其对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外,对于国有股权虚置,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以及经理层缺乏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的完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所以就要求我们对独立董事和监事各自的权责加以严格的界定,否则极易导致权力的重叠和职责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而我国目前又没有这方面的统一立法,自然会有许多问题产生,这也是许多人对独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最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存在障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除了受到时间(独立董事们身兼数职,很少有时间详细了解公司及市场的经济状况)、信息不对称、预算拨款、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外,还受制于这样一些因素:一是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等均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东任命,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业务素质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除了“车马费”外分文不取,调动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提供是不够的;同时对独立董事因为过错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道义上的责任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三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因素。在我国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的社会环境下,荣誉感并不足以使独立董事产生对上市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为公司尽责;在我国人际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下,许多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事务中碍于情面而难以坚持自己的立场,“董事会议的社交氛围崇尚友善和互助,对内部执行人员的批准不肯支持,采取敌对态度,或者提出并追问敏锐的问题都是不友好的。” ⑸
以上所说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无法改变;有的是在引入过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这是可以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来逐步解决的。
4.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由上可知,独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无缺,也不是一无是处,我们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而“盲目跟进”,也不能因其在国内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线撤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谈,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环境、条件来予分析。“经验研究表明,仅仅改变公司治理机制本身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还要看独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是否具备以及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和与此相关的互动、实现机制如何。”⑹美国著名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曾指出,“没有人的心理、观念、素质的现代化,引进再先进的技术设备在传统人那里也是一堆废纸”。⑺
独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来品,在我国欲成功地推行还有赖于其运作的相关条件和制度的完善,基于以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使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至少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正确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监控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关系。首先,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属于公司权力枢纽机关董事会之组成部分,其出任人员多来源于有社会名望或技术专长、管理经验的“精英阶层”;而后者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任职资格范围更为宽泛,而且往往有群众基础及职工参与,因而使公司的权力更趋民主化。其次,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同的监督内容和性质。前者主要是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监督,而后者的监督重心应放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和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最后,要区别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不同的监督特点。前者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后者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的特点。在对二者有了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还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们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健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科学的、适合国情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其中包括要以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原则,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之规定;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要明确董事会次级委员会的组成,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其中包括声誉激励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最后,建立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包括对其最低工作时间、兼职、任期等的要求和违法后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上,笔者对独立董事制度坚持“有限肯定说”立场,我们应当尽快在公司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但不能夸大其作用;我们应当使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盘照抄。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利弊两方面的辨证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国从制度设计到发挥作用,如何趋利弊害、扬长避短,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目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远未实现,它的许多优势因为种种原因还未显露出来,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会日渐突出。

㈡ 结合我国(或你所在公司)情况,评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
一、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意义:
1.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
2. 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特征:
1. 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2. 行权上的独立性。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3, 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时下,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当下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㈢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

担任独立董事的具体任职条件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独立董事

㈣ 谈谈应从那些方面评价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应从企业规划,计划完全、企业潜力等方面。评价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与作用、必备的素质能力、推选与任免程序、任期、报酬、独立董事会议、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等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根据美国法学研究所公布的《公司治理原则》,独立董事被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主要原因是来源于独立董事科学、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能力和行为。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在公司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权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从而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己评价自己的偏差,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监督存在着不足,因而国有投资主体的代表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引入独立董事,是为了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和存在质量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内部人控制,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是,纵观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独立董事并未实现真的独立;其次,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实现其有效性。国有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形式而存在,而大多数民营企业则呈现一股独大,独立董事的选任实质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不健全的经理和独立董事人才市场
我国的人才市场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缺乏竞争机制的约束,没有行之有效的选拔、考核和奖惩的措施,或者形同虚设。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经营者革命的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个比较广泛而有效的企业家市场
在这样的市场上,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企业家的素质,其选任有一个比较顺畅的市场机制,并促使独立董事能够在这些机制的约束下,忠实、谨慎、勤勉的履行其职责。但在我国,一方面缺乏健全的经理人才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素质、积极性方面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是很难指望他们有很高能力和积极性去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的。另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独立董事还处在卖方市场。在这种市场环境下,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是很难选拔出既有能力又有积极性的合格的独立董事的。为此,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来得以改善,具体做法包括实行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加大独立董事的培训力度等。

㈤ 求有关独立董事的案例分析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若干特别的规定,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概念。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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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确是一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事情,不仅对于上市公司的科学运作有利,也是一件让中小投资者拍手称快的事。目前由于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独立执行义务,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对待资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颇,也致使公司的发展、运作和决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结构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难。其实实行独立董事有利于资金管理,使公司的运作不至于暗箱操作,也有利于吸引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入市。
但是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就是独立董事到底独立不独立的问题;第二就是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独立董事,如何确定他们的资格以及对独立董事的监督也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在国有股减持改革完成之前,国内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之前证券市场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丑恶现象很多都是利用了这一点,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情关系,独立董事难免也会成为推波助澜的工具,只有真正关注上述的两个问题并拿出确实有效的监管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利用独立董事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不至于出现象现在许多监事会名存实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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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芬兰诺基亚的公司治理案例

诺基亚目前仍能在ICT行业居领先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归功于它的公司治理。该公司治理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较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独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监督机制。

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于1865年。经历了21世纪初全球ICT的剧烈震荡,目前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领头羊”之一,一个重要原因应归功于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点是诺基亚的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诺基亚居世界500强147位。2002年,总资产(total assets)241亿欧元,股东权益(shareholders’equity)148亿欧元,销售收入(net sales)315亿欧元,净利润(net profit)57亿欧元,雇员5.2万人。资产负债率为39%,人均销售额约60万欧元。销售收入中,手机占77%,网络占22%,其他占1%。销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欧洲54%,美洲22%,亚太地区24%。按销售额划分前三位的国家是:美国15%,英国10%,中国9%。研发人员1.5万人。2000~2002年研发费(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别为26亿欧元、30亿欧元和3l亿欧元,2002年研发费约占销售收入的10%。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

按照芬兰《公司法》和诺基亚的《公司章程》,诺基亚的治理机构设置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

1.股东大会

诺基亚分别于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瑞典斯德哥尔摩、英国伦敦、法国巴黎、德国法兰克福和美国纽约等六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国和芬兰是最主要的两个交易场所。2002年,公司股东140万人,总流通股的25.3%被美国的2.3万人持有,没有持股超过5%的股东。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是美国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见,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的。

按诺基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二是批准分红方案;三是决定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及董事的任职期限,选举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四是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等。

2.董事会

诺基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10人组成。本届董事会共有9人,平均年龄为59岁,年龄最大的66岁,最小的46岁。设1名董事长(chiraman),本届是J.Ollila先生,生于1950年,获经济学、政治学和科学学3个硕士学位。设1名副董事长(Vice chiraman),本届是P.Collins女士,生于1936年,获哈佛大学MBA学位,曾任花旗银行副董事长。只有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都是独立董事。

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运作。主要职责:一是任命CEO,任命执委会的主席(chiraman)、总裁(president)若干人,执行副总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干人;二是决定CEO和执委会成员的薪酬;三是确定战略规划、批准经营计划;四是决定超过7500万欧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重大撤资项目;五是任命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员会(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资源委员会(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员。董事会开会的次数,根据公司的需要而定,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是,每年10次左右。在诺基亚,由《董事会章程》规定董事长的职责以及审计、提名、人力资源这3个委员会的职责。

3.执委会

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运作,相当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班子。本届执委会由10人组成,平均年龄45岁,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41岁。设主席1人,总裁3人,执行副总裁6人。董事长、执委会主席和CE0由一人担任,对公司的运作负总责,权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总裁分别负责公司运作、手机和网络;6名执行副总裁每人也都有明确的业务分工。在诺基亚只有董事长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执委会成员,其他董事不兼任执委会成员。

二、独立董事

诺基亚公司治理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好,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有较为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独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监督机制等等。

1.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

诺基亚8名独立董事个人素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从个人任职条件看,这8人中担任或曾担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机构CEO的2人,从事独立咨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见,多数是企业家和金融家,这与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多数由从事会计、律师、技术工作或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来担任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是从人员组成结构看,这些金融家和企业家,各自具有不同的业界背景,在不同行业,如金融、广播、ICT、咨询服务等,具有丰富的投资、购并特别是业绩评价、奖惩、用人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经验。这与我国近年试图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有关书本知识、而不要求具备丰富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经验就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质的不同。

三是从经济社会地位看,他们不仅在各自的行业中具有声名显赫的社会地位,也有雄厚的个人经济地位,这是独立董事所谓“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基础。

四是从学历和专业看,这8名独立董事中,有3个博士,专业分别是经济学、哲学和行政管理学;有3个硕士,专业分别是工商管理学、法学和科学学。

五是从兼职情况看,这8名独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这3人每人都分别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独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职工作外,还分别在1~2家企业兼任独立董事。

尽管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普遍出现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国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已占董事会成员的86%,在其他行业比例更高达91%。在美国绝大多数独立董事具有制造业、服务业或金融业公司高层的经营管理经验,只有7%-8%的独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担任。这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目前这一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从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上看,大多数在投资、购并特别是业绩评价、奖惩、用人等方面缺乏实际的公司高层经营管理经验。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诺基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是,除了作为诺基亚董事会成员外,不得与诺基亚有任何“Material”的关系,译成中文就是不得与诺基亚有任何“物质的”、“重要的”、“实质性的”关系。具体地讲,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亲属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岗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二是经济利益上,本人及其亲属不能与本公司有关联交易,或持有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也不能获取与公司效益挂钩的收入;三是在公司运作上,不能参与公司执委会的经营管理活动。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或监事会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独立性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成员,许多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如党委或工会的领导,或是从企业获取与效益挂钩的收入,或是直接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以极不独立。我国中央企业监事会制度,在独立性方面,可以讲是世界上迄今为止解决得最彻底的。他们的组成人员实行外派,不从被监督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也不参与被监督企业任何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聘请外部审计人。当然,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监督人”发挥作用,独立性只是必要条件,还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条件,包括上面提到的个人业务素质以及下面将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

3.独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工作手段。在诺基亚,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一样具有董事的权力,而且通过审计、提名、人力资源这三个委员会,还具有对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实现监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审计委员会。1970年代末,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为对付当时出现的公司财务欺诈,把建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上市条件之一,并要求该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诺基亚本届审计委员会由4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于1936年,曾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欧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的目标是,帮助董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包括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独立审计人并检查独立审计人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依靠独立审计人。诺基亚的独立审计人是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诺基亚的总审计费用为1300万欧元,比2001年的2750万欧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总审计费用的构成是,审计费用(audit fees)360万欧元,与审计相关的费用(audit-related fees)120万欧元,税务代理费用(tax fees)670万欧元,其他费用(a11 other fees)150万欧元。每元总审计费用所审计的总资产额,2001年是876欧元,2002年是1854欧元。我国社会审计的质量不高、可信度低,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审计企业支付的审计费用过低,也就是说,每元总审计费用所审计的总资产额过高。

二是提名委员会。在美国,提名委员会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长或CEO在选择公司领导时更谨慎,提供公司领导人的备选方案,改善公司领导的选择过程。诺基亚本届提名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由副董事长P.Collins女士担任。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建议;提交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及原则建议;提交有关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

三是人力资源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美国通常称报酬委员会(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国通常称薪酬委员会(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国,20世纪后20年,许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增长,大大快于公司利润的增长,从而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当时为监督经营班子的个人收入,平衡他们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建立了这个机构。通常报酬委员会也由独立董事组成,因为能够平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之间利益的是独立董事。诺基亚本届人力资源委员会由4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还是副董事长P.Collins女士。人力资源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整个集团各类人员包括经营班子的人力资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监督这项政策的实施;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整个集团薪酬的原则建议。

4.独立董事的被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要勤勉尽职,还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监督机制。在诺基亚,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会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要以各种报表、报告和讲话的形式,向股东、投资人、监管机构、证券分析人、新闻机构公开。现在已发展到随时可进入诺基亚网站,对他们发表的意见进行查询,这就将每个独立董事的决策意见置于众目睽睽之下。

二是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考评。每个独立董事的业绩,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审计人的考评。现在外部审计人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考核和评价,已成为年度审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年度审计报告,除了提交股东大会外,还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这样不仅使独立董事,也使外部审计人能够接受股东和公众的监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东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一个重要议题,是根据年度审计报告对每个独立董事做出的业绩考评,来决定他们每个人的去留问题。如果上年有好的业绩,则可以连任,而且无连任次数的规定;业绩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独立董事中,平均任职年限为4年,其中已任职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的薪酬安排,在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来,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点。诺基亚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会成员的薪酬

在诺基亚,董事的薪酬总额、构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决定。2002年,董事长作为执行董事的岗位工资是13万欧元,8名独立董事的工资是60多万欧元,平均为7.5万欧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长为10万欧元。在独立董事的薪酬构成中,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也没有期权激励。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直接挂钩。工资的支付方式,60%是现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独立董事还享有“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的责任保险”(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钱购买,主要是用于公司经营业绩欠佳、股票价格严重下滑时,投资人起诉他们具有欺诈、失职等行为时的一种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允许董事会成员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长持有6.8万股;独立董事平均持有5.3万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万股,最少的人0.2万股。独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数量与董事长相差不多。

面对这样的薪酬安排,独立董事是否会勤勉尽职?应当讲,独立董事的责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诺基亚的独立董事每年参加10次左右的董事会,开会前一周可以得到会议议题及相关报告,然后花4-5天来研究分析这些报告,并在董事会上行使决策权,也就是说,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时间来履行职责。所以,仅仅相对于工作量来讲,他们的薪酬是不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还能勤勉尽职,其中一定有某种机制在起作用,这也许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声誉机制”。作为诺基亚的独立董事,会给这些人带来巨大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对未退休者来说,是他们保持现有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资源;对已退休者来说,是继续保留在上流社会的一种标志。但这种情况能否维持,是值得研究的。因为,美国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现越来越难寻找到合适并愿意担任独立董事人的苗头,他们所负的责任比较重,而相对于工作量的收入却比较低。当时他们的平均收入为2.5~3万美元,有近一半的独立董事在他们的收入中除现金外还包括股票;80%的公司还支付给独立董事每次参加董事会的补贴为1000美元;有1/3的独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计划。后来,这种情况在美国也有所改善。

2.执委会成员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资源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批准。执委会其他成员的薪酬,则由人力资源委员会批准。执委会成员的薪酬由工资、短期激励、长期激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短期激励主要是奖金,与净销售额、营业利润、流动资产利用率指标挂钩,也参考质量、技术创新、新产品收入等指标的业绩情况。长期激励主要是期权,与公司的长期业绩挂钩。

2002年,执委会1O名成员的工资和奖金为790万欧元。其中,CEO的工资139万欧元,奖金139万欧元,共278万欧元,再加上其董事长岗位工资13万欧元,共计291万欧元。这比独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权是执委会成员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兑现的期权收入高达1359万欧元,加上作为执委会成员的工资、奖金,再加上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总收入共计1650万欧元,这相当于独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执委会成员的薪酬情况如下,总裁的收入是711万欧元,其中工资66万欧元,奖金27万欧元,期权收入618万欧元;手机总裁的收入是421万欧元,其中工资59万欧元、奖金30万欧元、期权收入332万欧元;网络总裁的收入是294万欧元,其中工资48万欧元、奖金6万欧元、期权收入240万欧元;首席财务官(CFO)的收入是413万欧元,其中工资52万欧元、奖金29万欧元、期权收入332万欧元。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万欧元,是独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执委会成员还参加芬兰电信养老金制度,享有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主要是根据执委会成员在公司的服务年数和工资水平决定。另一方面,允许执委会成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们的持股情况是,最多的持有11万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们的持股数量与独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诺基亚,执委会成员的收入,无论是与执行董事还是独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说比全体董事会成员都要高得多。因为执行董事的收入主要从执委会的岗位上获得,而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来自担任其他公司CEO的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执委会其他成员高得多。这与他们学习美国式公司治理,强调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在经营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收入与经营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与班子其他成员也差不多,这种薪酬安排进而整个公司治理,能否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

㈥ 如何评价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一、独立董事之来由
1.设立独立董事之缘由
(1)监督者弱势影响权力制衡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可以减少市场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实现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证监会主席史美伦2001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大会上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做到:全体股东的职能和责任界定清晰;内控机制健全,各方制衡;严格的档案制度;依法运作;及时、真实、充分地向公众披露企业信息。在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完全实现上述目标。
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一元制。在这种公司中,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其代行财产所有权、经营者聘用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元制。例如日本的公司,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用经理层;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实行监督,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又如德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一元制模式缺少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保证董事会科学决策,并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股份控制者负责;难以保证经理层既尽心尽职打理企业又不错位越位操纵企业。这样,内部人控制无法保证法制化运作和信息的真实披露,最终将降低企业运作效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必然。即使在二元制公司中,也并不能真正实现权力制衡。作为常设监督机构的监事会总是处于相对弱势,面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完全的局面,难以有效约束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因此,二元制公司也仿效一元制公司,纷纷设立了独立董事。
(2)所有者不能从经营层面扩大到决策层面
众所周知,西方私有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常采用家族型合伙制形式。这时,企业的所有者也就是经营者,他既是董事长也是总经理,同时行使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随着管理成为一门量化的理性科学,洛克菲勒时代的企业主们开始认识到:管理是一门艺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成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而不是简单的权威象征。于是,开始产生“委托——代理”现象,不再是简单的“资本说话”。这样的制度演变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由洛克菲勒时代向泰罗时代的进化。相应地,资本所有者委托经理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经理层凭借资源的稀缺性和高增值性赢得企业的中心地位,并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享受到年薪制、期权等巨额回报。于是,工人阶级出现分化,作为中产阶层之一的经理人出现了。人们称之为“白领”或“金领”。
第二阶段是由泰罗时代向投资公司时代的进化。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风险日渐加大,在第一阶段就已演变为职业投资人的所有者认识到投资也成为可控制、可计量的专业技术,需要的是战略而不是战术。社会上的其他中小投资者也争先恐后地将资金转交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公司代理。于是,独立董事应运而生,取代所有者拥有了大部分的决策权。
2.独立董事的功能和职责
第一,公正决策。从西方实践来看,独立董事之“独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产独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至少不能拥有大量的受托公司股份,其收益应基本来自于任职津贴和车马费;二是人际独立,也就是不存在需要职务回避的社会关系,包括关联交易关系、亲戚关系等,以保证行使决策权时的独立评价和判定;三是人事独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任免取决于股东大会而不是被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所操纵。这三个“独立”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功能就是公正决策。
第二,科学决策。公正决策需要三重独立予以保障,但是根本上还有赖于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功能,因为效率优先才能兼顾公平。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是由其社会角色决定的。一般而言,他们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例如“裕兴电子”所聘的吴家俊是企业管理家,“诚成文化”所请的余秋雨是文化产业专家,“南都电源”所用的曹楚南是化学家,等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决策不仅需要胆略和气魄,而且需要细分的政策、法律、投资、管理、金融、产权等知识和经验。因此,专家型的独立董事与作坊主式的老板或政府任命的政治代表董事相比,其决策更能符合企业需要,反映事物本质及其规律。
那么,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呢?是战略性决策,它主要包括四种战略性结构调整。第一,准确及时地把握内外环境、相关技术创新动态、市场供求变迁、资源配置动向等,进而对企业的业务策划、产业运作、产品策略等做出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的决策;第二,洞察同业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及合作者的成长空间,确定本企业盈利能力和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进而以做优资产为目标进行资本运营,如并购、剥离、重组等,这称之为战略性资本结构调整决策;第三,分析企业运行程序和组织架构,调节成本、利润、指挥三大组团的关系,并依据行业特点、市场状况、人力资本等在金字塔型、扁平型、中央集权型、基层分机型等组织结构中予以选择,可以称之为战略性组织结构的决策;第四,依据主流意识形态、前瞻性思想潮流、现实价值取向等进行战略性企业文化结构的总决策。
二、独立董事之中国特色
中国的1000家上市公司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但是,从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300多家公司实践来看,其效果与中国证监会的预期相差甚大。为什么这一新事物在中国水土不服?为什么一场深刻的“管制革命”沦为一次效力甚微的“装饰革命”?这与中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国情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国情对症下药。
1.二元制背景产生的职能重位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监事会设置,为了有效的制衡,通过独立董事来弥补一元制治理结构的监督弱化弊端。于是,一些学者也把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层上,这是不科学的。如前所述,我国实行德国、日本模式的二元制公司管理结构。《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内部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的专职监督机构。”事实上,我国的董事会处于虚无的境地,根据对100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的调查,在78家设立了监事会的企业中,有24家基本名存实亡。故此,我国的独立董事自然地要承担起虚置的那部分监督权。但是,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监事会的监督是有区别的。监事会的监督侧重于财务审计监督,从治理角度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独立董事的监督侧重于人力、组织、资本的战略决策。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监事会的虚设问题不应靠设立独立董事来解决。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具有表决权,因而可以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或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相关人整体长远利益的决策说“不”,它与监事会的功能相比,具有明显的及时性、高效性。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在获取公司信息后不仅可对董事会、经理层做出评价,提出参考意见,更可以在参与决策时,通过改进企业目标、公司规则、激励约束制度等途径直接左右经理层的决策指挥,这也是监事会所不能及的。总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决策,而不是经营,也不是监督。
2.内部控制前提下的外部装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指导意见》对设立独立董事的目标是这样表述的:“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解决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设立独立董事的直接动因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是,内部控制问题并不仅仅是“一股独大”造成的。
(1)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控制
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要求过高,国有资产存在着“全民所有全民没有”的弊端,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基于市场经济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的要求,这种所有权必须与直接经营管理权脱钩,于是,就建立了不同于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政府)享有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评估,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包括遴选经营者(职业经理人)的投票权;经营者负责具体经营,照章纳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这种机制中,“投票权”行使的动机公正有赖于行政束缚的解除和产权束缚的加重。事实上,由于经济转轨过程的所有者缺位,这两方面都难以实现。而代理人单方面垄断剩余索取权,就成了必然的结局,外部(所有者)监督的缺位加大了代理成本。
(2)“一股独大”导致内部控制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董事会成员50%以上来自第一股东,大股东常常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款项、资产转换等)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种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显著不同。这样的“一股独大”为什么强化了内部控制呢?
第一,“独大”的往往是国有股、法人股。自由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管制。但是,管制手段主要是遵循经济规律的,以社会利益为取向的,间接的经济、法律、信息等方式,即使保留少量行政机制,也是与命令经济中的直接操纵截然不同的。这样的调控方式是以股权多元化、股权稀释化为前提的。而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股总额53%。国有股的所有者是政府行政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主管部门”自然地要延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的行政超强干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推荐人选”常常异化为“钦定名单”,这时的法人代表首先考虑的不是市场问题,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甚至连最大股东——国家也不是,他们出于薪酬、评价、连任等考虑,首先要对直接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负责。主管部门也往往盲目决策,随意进行资产重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独大”之股的2/3是非流通股。这样的股本结构缺乏流动性,不能满足“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降低了运作效率和企业经营绩效,而且成为国有股东欺诈、压制中小股东的载体和政企合作追逐非法寻租收益的温床。
3.法治建设滞后导致操作无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现行《公司法》却没有给独立董事以真正意义上的充分的法律保障。《指导意见》也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也处于劣势。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具体操作更是一片空白。法治建设的滞后必然导致操作无序,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美国在制度保障方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1977年,在SEC支持下,纽约证交所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他证交所纷纷效仿;20世纪90年代的《密歇根州公司法》则以法律形式予以有效规范。我国独立董事制定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修改《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的比例及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的规定;其次,中国证监会应修订《指导意见》,对其任职资格、产生程序、行权方式、报酬支付、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再次,上市公司章程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有关权利义务做出详尽规范。
4.信用缺失环境中的道德危机
这里的信用就是企业家(经营者)对投资者做出的履行职能的承诺。由于对独立董事道德水准与业务精力的信息占有不对称,声誉机制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激励性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起步很晚且很不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行业普遍缺乏信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职业操守是很成问题的。笔者认为,建立良好的道德声誉机制十分必要。
第一,要健全激励机制。直接利益激励部分包括现金部分,即固定的年度聘用费和出席董事会议的补贴,以及非现金部分,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退休金计划、人寿保险等。上述激励内容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是我国独立董事是否适合获取股票期权,支持者占一定优势。间接激励部分是指因工作出色获得较高声誉,使自己在企业家市场上身价上涨而得到的潜在收益。第二,要完善企业家市场机制。独立董事属于广义上的企业家。完善的企业家市场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约束机制。一方面,如果具备精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行业经验、高尚的职业操守,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就可以担任更高层次企业的独立董事,提高个人价值;另一方面,如果业务粗疏,经验不足,缺乏诚实和勤勉精神,就可能使声誉一落千丈,被市场所淘汰。动力与压力并存,是独立董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第三,培育社会评价机制。信用是企业家的生命。如果独立董事的品行与水平随时有公众在评定,就会使所获激励报酬名实相符,并为企业选择独立董事提供客观标准,否则就会助长投机心理,并使企业失去遴选独立董事的信心和兴趣。第四,建设先进的公司治理文化。全球化的企业靠核心竞争力生存发展,真正的核心竞争力不是产品、技术,也不是制度,而是企业文化。如果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升员工价值判断水准,使诚信、勤勉成为每个员工的信条,那么,独立董事的道德危机就会得到根本性缓解。

㈦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即将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内部制约机制。
独立董事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目前,独立董事越来越成为公司董事会中的主要力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到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作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1998年,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文件,要求H股公司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工作为我国进一步推广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从企业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中基本上都有若干名独立董事。在我国有些A股上市公司中,有的早就聘请了社会知名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近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群体已经显现,独立董事热潮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动向。
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建立其有效的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不受公司内部人员侵害等方面,显示了很好的作用。从历史上看,独立董事的设立就是为了制衡公司经理权对股东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在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时更容易发生。形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重要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作用。
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是由其独立性和行权能力所决定的。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包括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独立董事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些规定均强化了上市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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